陳爸爸最喜歡買保險,一家五口保單就高達100多張,且他平時都是靠保險理財,沒想到103年2月,健康檢查時發現胰臟癌,當時陳爸爸將保單全部整理一番,並發現過去投保時,全部的保單要保人都是他自己,為了擔心身故後理賠麻煩,於是於103年8月陸陸續續將保單的要保人,都變更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但是隔年104年3月陳爸爸不敵癌症辭世。
家人在遺產申報時,因為沒有申報上述的保單,近來卻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針對死亡前2年內變更,視為贈與子女財產,是否要補稅?補稅時會不會以漏稅罰申報遺產稅呢?遺產稅適用之核課期間及徵收期間如何規定?
陳爸爸的行為樣貌,原本保單要保人為陳爸爸,契變與被保險人同一人
依據保險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由於要保人有權處分保單,包括變更受益人、保單質押借款及終止契約而提前取得保單現金解約價值。
因此,保單的保險利益係屬於要保人的權利,當要保人(即被繼承人)過世時,就應依法課徵遺產稅。如果要透過要保人與受益人變更,來規避遺產稅,還是有時間上的但書,依據民法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是為其所得遺產。
如下表:
要留意時間,資產規劃最擔心時間不夠用,雖然每人每年有220萬的免稅贈與,但是還是要有足夠的時間;高資產的規劃光靠贈與是不夠的,若善用保險給付,可以減除新臺幣3,330萬元免稅額度的規定,與如果要透過要保人與受益人變更,來規避遺產稅,有時間上的但書!一定要超過二年,還有保單的現金價值要留意,不可以超過220萬的免稅贈與額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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