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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肝昏迷失去智力賠不了 地下保單風險何在?

好險網/王永才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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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同學的媽媽因為猛爆性肝病引發肝昏迷,最後經過緊急換肝手術後,智力只剩6歲,翻閱鄭媽媽購買的保單後,發現其中一張是香港公司的英文保單,請問理賠該如何處理?

銷售地下保單是違法的

保險法第137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同法第167條之ㄧ第一項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予以勒令停業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職業證照。

以此個案來說,據了解經查詢後,確定香港人壽保險公司並未經核准在我國境內銷售保單,如有其從事保險招攬或推介「地下保單」的行為,目前均屬違法,民眾可檢具相關資料向金管會保險局提出檢舉。

之後也發現,鄭媽媽健康時購買的保單,如今已沒有在台灣的分公司,去電詢問也無專人處理。購買外國地下保單往往會產生理賠糾紛,金管會保險局特別呼籲民眾為確保自身權益,購買保險要以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包括本國人身保險業及外國人身保險業在台分公司洽訂為之,而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單可能遭遇下列之問題:

一、依台灣申請加入WTO在保險業務方面之承諾表,台灣並沒有承諾國外金融服務業者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未經主管機關允許之招攬及行銷活動。

二、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因為,被保險人無法確定招攬人員是否獲得外國保險公司的授權?是否有假借外國保險公司的名義而行詐騙之實?或是其個人有財務問題,收了保費後即據為己有?

三、該保單以外國文字(英文)書寫,是依據該國文字及法律解釋,所以保單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與招攬人員所告知者,是否一致?

四、若發生理賠糾紛、保戶事後服務等事項,需洽國外辦理,能否獲得完整的服務,要由投保人自行負責。

五、國內保險業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依法設有安定基金,當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時,被保險人可向安定基金請求其損失,但安定基金並不保障國人向國外保險公司購買的保險單。

所以,只要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台販售的保單,一律屬於地下保單。國外保險公司若想要在台販售保單,必須依「保險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果民眾自行購買地下保單,未來遇保險理賠爭議,不僅無法受到國內法律保障,金管會也無從協助,屆時消費者只能自行承擔!別等到付了保費,事故發生後才哀哭無法得到應有的理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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