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對於保險用於稅務規劃,會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常聽一些保險規劃人員對客戶談起保險金3330萬元內免稅,或是常用「保險免稅」的話術來吸引客戶注意,甚至以稅務來提升自己的專業,這都是非常不專業的做法。
保險規劃雖然是高資產客戶準備稅源的重要工具之一,早期遺產稅最高50 %,如今遺產稅最高為20 %,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在正當的規劃中是屬於免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總額,但對受益人來說,身故理賠金於受益人次年度在申報所得稅時,需計入最低稅負制的計算,至於保險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領取合計在3330萬元以下,但要特別提醒的是,這些都僅限於民國95年1月1日前購買的保單,才免計入最低稅負制。
如果超過3330萬元,扣除後,和海外所得等項一起納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若再計算扣除免稅額670萬,合計保險身故理賠金超過4000萬元,受益人才計入最低稅負制,且計入不一定要繳稅,因為最低稅負制和所得稅是擇其高者來繳稅。
例如,小王前一年領取身故保險金超過4000萬,經計算後,今年最低稅負制若需繳50萬元,而小王今年所得稅就得繳52萬元。因此,最低稅負制和所得稅擇其高者,繳一項就好,所以小王只要繳交所得稅52萬元。
最低稅負稅並非不用繳交,而是此項對於納稅義務人是屬擇高繳交國稅局,但若是當事者屬外國籍,又非中華民國納稅義務人,自是另當別論。
保險稅務問題涉及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與最低稅負制,關係錯綜複雜,且遺產稅和最低稅負制的課稅規定與觀念,最常令人混淆。若是優先釐清客戶身份別,例如:當事者的國籍或持有雙國籍,受益人是本國籍或外國籍,是否適用本地法令或不適用本地?再加上,遺產稅是與被繼承人的身份別有關,而最低稅負制是與受益人的身份別有關。因此,這些差異都會影響到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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