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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2

中風後才發現! 先天性心臟病醫療險賠嗎?

好險網/愛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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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唰~」清脆的入網聲從籃球框迸向四面八方,此起彼落的尖叫聲、歡呼聲響徹整個體育館。在陳同學正要帶領球隊上演逆轉時,突然自己的右手跟右腳失去平衡倒在場上,隊員見狀緊急將他送醫,經檢查為腦中風,立刻打血栓溶解劑治療。

事後,醫師檢查發現陳同學有心房中膈缺損的問題,推測是造成這次中風的原因,之後,手術非常成功,陳同學也恢復良好,只是當他拿著收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以「心房中膈缺損是先天性的疾病」為由拒賠!

民國87年前列為除外責任

先天性的疾病保險公司會不會理賠?

在民國87年以前,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都將「先天性疾病」列為保單的除外責任,意思是即便有醫療險,但疾病的原因是「先天」所造成即無法獲得理賠。但並非所有先天性疾病都能在產檢時或出生後馬上發現,很多都是成年發病時才偶然發現,如前面所述的心中膈缺損便是其中之一。

什麼是心房中膈缺損?

正常的心臟有左右兩個心房,中間以心房中膈做分隔,若心房中膈有破洞便稱為心房中膈缺損,約佔所有先天性心臟病的10%,十分罕見。在孩童時期除了可能有心雜音外,幾乎沒有症狀,甚至長大成人後也不見得會產生不適症狀。只是仍有破洞較大的人,可能會有呼吸不順、心律不整、頭痛的問題,嚴重更可能導致心衰竭,且增加中風風險。

修正後仍有理賠糾紛

針對這類因成年後發病才知道自己有先天性疾病,卻被拒絕理賠的案例,財政部於民國87年1月開始實施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示範條款」,不再將先天性疾病列為不保的範圍,並明訂新的保單必須依照示範做修正。

所以,先天性疾病都被保險公司列入保障了嗎?

非也,保險法第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因此,先天性疾病在投保前就有了,並不在承保範圍內,所以不予理賠,使得同樣的糾紛依然層出不窮。

再修正 除外責任條款需名列疾病名稱

直到民國93年主管機關發出相關的處理原則,明確表達兩件事,首先「先天性疾病」是一個抽象的名詞,若保險公司要將其列為不理賠的範圍,就必須將疾病的名稱清楚的列在除外條款內。

再者,若要以保險法第127條為由不理賠,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保戶在投保前曾經發病或是知道自己的病情,否則就要依契約理賠。於是,民國95年更進一步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示範條款」做修正,在除外責任裡多列了一條「外觀可見之先天畸形」,將先天性疾病的情形限定為外觀可見,避免保險公司濫用條款逃避責任。

因此對於先天性疾病的保障,若不是外觀可見的畸形,保險公司也無法提出在簽契約前,病人就知道自己有相關疾病的證據,通通是可以獲得理賠的!

先天性疾病的種類繁多,每個人狀況也不同,在發病後其醫療費用是非常可觀的,而保險的重要性就在於能為未來不確定的風險多一份保障。目前市面上也有針對多發性硬化症、漸凍人等遺傳性疾病的特定傷病的保單,若家裡即將有新生命的誕生,不妨與專業人員討論,提早為他的健康做最完善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現在產檢技術非常發達,如地中海型貧血在胎兒時期就會發現,若隱瞞相關資訊而投保,保險公司很容易就能查到紀錄,而不予理賠,唯有雙方公開透明的溝通,讓彼此獲得共識,才能達到保險防患於未然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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