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欺孤女 侵吞母留800多萬遺產
高雄一名女子在高三時因父母接連辭世,同父異母的長姊黃女成為她的監護人,卻趁她未成年,將母親留給她的八六九萬餘元遺產提領一空。一審依侵占罪,判黃女有期徒刑四年,後來姊妹倆民事調解成功,二審改判黃女兩年,緩刑五年。
被害女子的母親在二○一五年三月病逝,當時她正值高三;後來在監護人姊姊陪同下,到銀行開戶,相關存摺、提款卡、印鑑等均由黃女保管。黃女發現妹妹戶頭裡有巨額遺產、保險金,陸續提領六五○萬元挪為己用,還大方借貸夫家婆婆。
黃女原本承諾每月給妹妹一萬元生活費,卻頻頻食言,孤女長期半工半讀自力更生,直到上大學成年後,想拿回自己帳戶,姊姊卻百般推延,她一查帳戶明細,才發現自己戶頭內原有八百多萬,卻在未被告知情況下,被姊姊提領一空。
女大生事後詢問姊姊,姊姊後來承認領走款項,但表示要等她畢業後才歸還,她憤而提告。她向法官說,有時覺得「很累」,心想為何母親沒留錢給她。
高雄地院審理時,黃女坦承在保管印鑑、提款卡期間,曾提領款項,但否認侵占,辯稱部分款項是支付女大生母親的醫療費用,部分款項支付女大生學雜、生活開銷及卡費;因沒有記帳習慣,與妹妹的計算數額有落差。
但法官審問黃女為何將百萬元款項分四筆轉匯至自己帳戶,及有無將借款給婆婆一事告知妹妹,黃女均沉默未答。
法院追查發現,女大生母親住院花費不超過五十萬元;且女大生讀書地點在南部,黃女信用卡消費地點卻多在新北或新竹,認定黃女侵占。
一審法官認為,黃女與女大生是同父異母姊妹,卻見錢眼開,不顧妹妹年幼失親,將妹妹母親留下的遺產占為己有,依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黃女上訴後,因與妹妹達成民事調解,女大生稱願給姊姊自新機會,二審改判黃女兩年徒刑,緩刑五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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