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買保險是很好的資產傳承工具,但規劃時要留意保險利益的關係。有民眾生前為子女買了1張人壽保險,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結果保險事故未發生,要保人就過世,子女未把保單列入遺產申報被國稅局查獲,最後國稅局以該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1千萬元計算,核定短漏報遺產1千萬元,除了補徵稅額,還處以2倍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為子女投保,常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如保險事故未發生而要保人死亡,該筆保單應以要保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有一位民眾107年2月間向保險公司簽約購買了1張人壽保單給子女,自己擔任要保人,兒子為被保險人,結果這位民眾在108年間4月過世,兒子在申報遺產稅時,未將該筆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總額。經南區國稅局查核後,認定該民眾過世時,該筆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1,000萬元,因此核定兒子短漏報遺產1,00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根據財政部公告108年發生的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遺贈稅)法規定的免稅額遺產稅為1,200萬元。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的15%;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的20%。
雖然該筆保單核課遺產額只有1,000萬元,但以過世1年前就能一次買到累積保單價值千萬元的保單,該民眾擁有的資產應該不只那張保單,因此,最後連補帶罰繳交國庫的金額,應該也不少。以1,000萬元的10%計算,連補帶罰最多達300萬元。
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一定要詳加確認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的所有保單,有無被保險人不是被繼承人的部分,如果有,應該將該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稅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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