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有民眾買了一張退休養老年金終身壽險,繳了9年保費後,開始每年領回15萬元年金給付,後來該民眾在106年請領日的前2天病逝,家屬覺得可惜,不領白不領,因此未告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直接把15萬元匯款收下,結果被保險公司發現,不僅15萬元被追回,還得負擔訴訟費跟5%的利息錢,得不償失。
有位何姓民眾於民國77年4月6日,向新光人壽買了一張退休養老年金終身壽險,雙方約定繳費期間9年,年金開始給付日為86年4月6日,之後每年按保險金的10%領取年金。何姓民眾於106年4月4日死亡,因只離請領當年度年金的時間只差2天,當新光人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按約定於106年4月6日給付15萬元年金時,家屬直接收下。保險公司發現後卻遲遲要不回,因此一告到到法院。
新光人壽認為,該保單是以每年4月6日,被保險人仍「生存」為要件,既然何姓保戶已於4月4日過世,保戶家屬即使來不及通知保險公司,也應在收到或清查何姓保戶遺產時,退還15萬元年金,否則就是不當得利。
何姓家屬辯稱,依照保險契約,該保單訂定每年4月6日為年金開始日,被保險人只要105年4月6日年金開始日時仍生存,就沒有不當受領年金的問題。
法院認為,保險契約的約定,是何姓保戶於繳費期滿日(每年4月5日)翌日的相當日(即每年4月6日)仍生存時,保險公司才負有給付年金的責任。即然何姓保戶已在106年4月4日身故,保單的保險契約效力即告消滅,保險公司當然沒有責任給付106年度的年金。
因此,法院不僅依民法不當得利,要求何姓保戶家屬返還15萬元保險金,家屬還得以5%的年利計算利息給保險公司,並且負擔所有訴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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