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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股東身故如何留住經營權? 互保有方法

好險網/王永才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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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與B和C共同創業,初期規模很小,所需資金不多,三人各持股30%,其他10%則是來自許多親友的資金,公司由 A 擔任董事長,B 為總經理,C為財務長,三人相處和睦,擁有共同理念,努力加上時機,經過了三十幾年,公司已頗有規模,獲利情形良好,經營權還十分穩定的掌握在A、B、C 三個家庭手中。
設若其中股東A身故,A的繼承人於遺產稅繳交之壓力下,不得不變賣股權以變現,而B、C又因一時無法籌措足夠的現金而無法將股權購入,則公司股權勢將流入外人之手,相信其亦非A所樂見;所以如果他們要將企業經營權留在自己的家族,應如何處裡呢?
 
企業為了保有企業的經營權,可採取「股東互保」
以企業或B、C為要保人,將保費按股數比例分擔,以股東家屬為受益人,協議受益人領取保險金後,即視同退股、或以之繳納遺產稅,以防止股權分散,為維持企業經營的方法之一。
股東互保方式1結構表
股東互保方式1結構表
股東相互簽訂股權買賣協議書,約定當股東其中一人因故死亡,該股東繼承人按約定之股權價格出售及股權給於其他生存的股東,而生存的股東亦將購買該股東的股權。
 
另外的作法是由股東互相為對方投保,並且支付保險費,同時亦為受益人,當股東之一不幸身故時,則死亡保險金給予其他生存的股東,而生存股東須依據股權買賣協議書按照約定的價格購買身故股東的股權,企業將得以永續經營。
股東互保方式2結構表
股東互保方式2結構表
企業股東相互投保計畫的好處,對於企業而言,是企業的財務及競爭力不致導致遭受太大的影響,並且可以確保股東結構的穩定,維持企業的永續經營。
 
對於身故股東的繼承人而言,立即擁有大量現金,保險的身故理賠現金可以運用於彌補繼承人所支付之遺產稅跟遺產管理之相關費用,確定股權出售之買方及交易的價格。
 
對於生存的股東而言,則不必擔心身故股東的繼承者不具管理的能力,涉入企業經營管理的困擾,保險公司的理賠會立刻產生大量現金,擁有股權移轉的資金,讓生存股東可以掌握公司的經營權,所以股東相互投保計畫,就是可以維護企業股權的完整性。
關鍵字:保單規劃,股東互保,股東結構,企業管理,永續經營,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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