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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規劃上跟客戶談到退休規劃時,大部份人想到的是退休後生活費夠不夠的問題,但是其實這只是最簡單的問題,運用投資工具的長期累積,在時間複利效果的加持下,只要可以持之以恆、投資管理得當(穩健投資,不冒高風險),一般都可以在一定時間後累積到一筆金額,可以拿來做退休後生活之用,加上一般人可以領到的勞保年金與退休金,要過一個安穩的退休生活並不是遙不可及的事。
問題來了,當退休族在老年累積了一大筆的退休金,一般人把退休金整筆存在銀行戶頭,這時可能會有幾種狀況發生:
1.自己的衝動投資會帶來無法彌補的後果
還記得2008年金融危機時,有些退休老兵也深陷在雷曼兄弟連動債的風波中,因為他們以為連動債就像定存,可以固定領取配息,因此有些老兵把賴以維生的退休金投入購買連動債,後來其結果當然是可想而知,當虧損80%本金時,老兵的退休生活就無以為繼了。
2. 一大筆錢會引起其他人的覬覦
有的是不肖子女貪圖父母親的退休金,或是詐騙集團的詐欺,身擁巨款的退休一族常常就成為詐騙的受害人
3. 萬一自己年老時失智,生活無法自理
此時連生活無法自理了,更何況是處理自己的財產?
除此之外,退休後的老人看護問題,也是現在做退休規劃時必須一起考量的因素,因為它所需的費用可能是數倍於退休日常的生活費用。
而這方面卻又無法在保險公司的醫療險獲得給付,因為醫療險都是有住院的事實才能獲得給付,但是老人看護多數是居家照護:復健、居家護理、三餐煮食..等等非住院的看護行為,這些根本無法從醫療險獲得給付。
一般人即使行動無法自理,但是要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可能都有資格上的問題,而如果聘僱本國看護一個月也要5~8萬元。因此在老人看護費用準備上,實在很有必要在做退休準備把它一起納入考慮、多做準備,保守估計這樣的花費一個月至少約需要10萬元的費用。
而為了避免退休後身邊擁有一大筆錢,引起其他人的覬覦,安養信託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式。
這樣的退休安養信託,由自己當委託人,與受託人(一般為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委託人將其財產轉移至該信託內,成為信託財產(例如1,200萬的現金),由受託銀行依信託契約內容,分散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例如:存款、國內外共同基金、債券及股票等理財工具,並依委託人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將信託收益給予受益人(可為委託人本人或委託人指定之人),作為生活費、醫療費、看護費用等,以確保老年生活品質。
如此一來,因為財產已經移轉至信託,可以避免受託人因為一時的衝動投資,或是旁人的覬覦或是詐騙,讓自己的退休生活發生問題。
如果概算一下:以多少金額做信託時,其投資報酬率在3%與5%下,每月可以提領多少金額當成退休生活費?
假設退休後的期間是20年,如果每月提領,在第20年底正好把本金都用完的狀況,一種狀況因為提領金額較少,只用提領的金額來支應退休後的生活費,另外一種是當可提領的金額更多時,還可以支應老年看護費用的狀況,試算結果如下圖。
成立信託關係後,委託人必須將財產移轉予受託人,你可能會有疑問是: 那這樣你對該財產不是就沒有實質的掌控權了?
這倒是不用擔心,該項財產在法律上、形式上雖然歸受託人所有,受託人為財產權之主體或法律行為之當事人,而與第三人做各種交易行為。
但是信託財產雖移轉到受託人之名下,使受託人變成是財產法律上、形式上之所有權人,但是並非受託人可以毫無限制的做任何管理與處分之行為,受託人必須受信託條款之拘束,必須依照信託的目的進行管理信託財產,而且委託人可以藉由條款之約定,配合自身的需要,適時終止信託關係或者作適當的調整。
在信託關係中,委託人是為了特定目的,才將財產移轉與受託人,而其真正的所有權人還是委託人,受託人僅為法律上、形式上之所有權人、交易的當事人。
在法律上也對委託人做了保障,信託法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信託法第三十四條),且除有信託法第三十五條所列事由(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信託財產…等)之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確保信託受益人之利益。
而為了避免發生萬一委託人無行為能力的狀況,在信託契約簽訂時,都會設置一名「信託監察人」以監督信託是否有按照信託契約內容執行。
信託監察人的權限包括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信託法52條):包括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信託法16條)、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信託法18條)、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信託法23條)..等等狀況,信託監察人都可以自己名義,為維護受益人權益,而提起有關信託之訴訟,可見其角色是相當重要的。
一旦信託成立後,受託人(一般是銀行)會依照委託人的在信託契約中的指示,定期或不定期將信託收益給予受益人(可為委託人本人,或委託人指定之人),作為生活費、醫療費、看護費用等,以確保其退休後生活品質。
在實務上之作法,因為必須考量到委託人全面性的需求(節稅、財產移轉傳承、依照自己的意願分配財產、希望可兼顧公益…等等),因此如果能夠由具信託與理財方面專業的財務顧問,協助處理信託事宜會比較妥當,因為信託期間一般都比較長,透過財務顧問的協助,可以提供信託契約內容的擬訂、投資標的的投資管理、以及後續可以擔任信託監察人,監督信託的正確執行。
信託如果在成立之初就考量的比較完整,會比較能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來處理相關的財產。
而信託契約內容的訂定是相當重要的,它必須是能完整貫徹委託人的意願,正因為它的內容訂定都是客制化的,可能每個信託都有不少的差異性。
常見的規劃方式例如,委託人與受託人(例如銀行)約定,以委託人最後生存日為信託期限,當委託人不在時信託就終止了。
而在信託期間內,受益人是本人跟配偶,可以享有信託收益,信託期滿後則是以子女或公益機構為信託財產歸屬人,信託結束時,受託人會將信託財產交給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這樣子的規劃,不但自己的老年生活有保障,亦可照顧後代子女,可以做到「利己、利人、利他」三方都贏的結果。
如有疑慮請聯絡廖義榮老師:[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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