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E劇場/股票贈與子女 小心引來高額遺產稅!
許多人會因為自己年事已高,而將名下資產先行贈與給子女,但如果贈與的是股票,且股票在繼承之時價值暴漲,繼承時間又距離贈與時間兩年之內,就會被要求以股票現值補交遺產稅!
【案情故事】
謝老先生是一個退休公務員,因他善於理財,所以有不少的資產,尤其是他喜歡買優質股票,穩定收股息,當個快樂的投資人。
有一天,他想到自己年事已高,所以規劃將某上櫃公司股票約300張贈與給2個兒子,贈與時,該股票的收盤價為每股70元,總市價為2100萬,所以在扣掉當年免稅額220萬之外,老先生共繳了188萬元的贈與稅。
一年後,這家公司轉上市,由於產業前景看好,加上股市行情漲破萬點,所以這家公司股票來到260元,算一算這些股票的市價已經達到7800萬。
再過10個月,老先生因病過世,兒子辦完父親後事後,就去申報遺產稅,但國稅局審查後發現,老先生在1年多前有贈與兒子300張股票,因此通知兒子這些股票也要申報遺產稅。
兒子們很驚訝國稅局居然查的到這些股票,但更讓驚訝的是,國稅局竟然告訴他們因為這些股票而要多繳7百多萬的遺產稅。
【法律解析】
遺贈稅法上,為了避免有人利用生前贈與的方式來規避遺產稅,因此在遺贈稅法第15條有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將該贈與標的擬制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該條之適用包括兩個要件:
第一是時間
被繼承人贈與的時間,必須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之內的贈與才有適用,若是已經超過2年,則即無適用。
第二個是贈與的對象
贈與的對象,必須是被繼承人之配偶,或是被繼承人依民法1138、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例如是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或是這些順位繼承人的配偶,而且受贈人與被繼承人的身分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還存在,所以如果受贈人不是這個特定範圍之人,也不用將贈與標的擬制為遺產課稅。
本案中,謝家兒子1年多前,父親贈與給他們的股票,因為符合上述時間與特定對象的關係,因此該批贈與的股票,的確是應該納入遺產範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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