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投保生死合險,但身故的是要保人,請問受益人能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主張此保單價值不計入遺產嗎?
是否適用實質課稅原則,完全要看投保動機,立法的意旨是分散風險、填補損失、保障遺族生活。民眾投保時,難免會在稅法規定之下,達到某些節稅及資產移轉目的,但這並非立法原意,所以在運用實務上,要審慎規劃要保人、被保險人、身存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人選,規劃不當,就顯得投保動機異常。
前述例子,如要保人於投保後短期內身故、投保金額高且密集投保,就可能被視為即將成為遺產之現金,經由投保方法大量密集轉換為保費支出,成為將來保險給付。投保動機異常,不但目的達不成,還會被處罰。
進行保單規劃時,宜注意稅務機關實質課稅原則,有以下特徵:
一、 躉繳投保: 刻意降低遺產總額以逃避遺產稅。
二、 舉債投保:提高負債可以降低遺產總額,連帶降低遺產稅,而藉保險給付,又可將資產移轉給繼承人。
三、 高齡投保:老年人或高齡七十餘歲者,保費特別貴,自會增加稅務機關懷疑。
四、 重病投保:雖被保險公司加費承保,動機還是啟人疑竇。
五、 鉅額投保:數百萬至上億保險費,都可能被認定為鉅額,這還要搭配被繼承人其他資產而定。
六、 短期投保:投保後不久被繼承人即發生保險事故身故,這個期間仍視個案而定,兩年是一個普遍使用的參考值,但可能更長。
七、 保險給付低於所繳保費:保障成分低,可能被認定為非屬保險。
運用保險作遺贈稅規劃,跟退休規劃一樣,關鍵都是宜早不宜遲,善用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夫妻間互贈不計入贈與總額、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100萬元以內不計入贈與總額等,數年下來,輕鬆且合乎法令規範的達成遺贈節稅規劃,對高資產人士,至少得預留繳稅稅源,免得子女賤價出售資產才能完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