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民眾罹癌接受化學治療時,醫院都會植入人工血管,待化學治療結束後,再移除人工血管。這種人工血管植入跟移出的手術,雖然在兩個時間點進行,但醫療險或癌症險理賠時,只能申請一次保險金。
有民眾向保險公司買了一張終身壽險,並附加防癌終身健康險附約,之後因乳癌接受一連串的治療,皆申請保險理賠無誤。直到最後進行門診治療,並住院接受「癌症化療用植入式人工血管移除手術」後,檢附單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移除人工血管兩次手術理賠,遭保險公司以「人工血管植入與移除, 原則上合併給付一次」為由拒絕。
這名保戶不滿的認為,診斷書已載明人工血管植入與移出均為手術,收據上也有「手術費」字樣,且保單條款並無此限制,堅持保險公司必須依約給付癌症外科手術保險金6萬元、手術保險金及手術看護保險金7,500 元,共6萬7,500元,而且要加計年利10%的利息。
保險公司主張,人工血管植入與移除,原則上就是合併給付一次,該保戶於人工血管植入手術後,已給付手術理賠金,之後移除人工血管,就沒有再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認為,人工血管植入手術,是為了進行化學治療時,減少化學物從血管外滲的處置;移除人工血管則是切除皮膚取出人工血管,再行皮膚縫合的小手術,是一種與癌病手術無關的處置。亦即,是人工血管不再使用, 即無癌病治療的直接目的而移除,不能視同癌病手術,而是化學治療結束後的處置行為。
因此,人工血管進行的相關手術,實屬附隨於化學治療所為的手術,本應認定屬於廣義的化學治療範疇,而符合「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需手術治療」。但人工血管的「植入」、「移除」,仍應視為「一個整體之人工血管裝置手術」,原因在於,人工血管不可能久置,於化學治療後勢必移除,所以人工血管的植入、移除手術不能分別以觀,而無分別請領保險金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