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狀況誠實告知不僅是保戶的責任,也是業務員該把關的義務,若是業務員誘勸保戶隱瞞體況或是就醫紀錄,甚至教唆保戶做假,或幫忙保戶隱瞞體況,被發現就會依照法規懲處,最嚴重會處停止招攬一年。
一名壽險業務員為友人辦理投保,明知友人有心臟病且曾在醫院就診,卻放任友人在健康告知書上全部勾選「否」。過了幾個月後,業務員接獲友人家屬電話通知,表示友人因心臟疾病不幸過世,希望業務員可以幫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該名業務員依流程檢具理賠申請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在進行理賠審查流程時發現,該名保戶有心臟病史,也有就醫紀錄,一經追查才得知,業務員因與客戶有私交,幫保戶隱瞞患病事實投保。
誠實告知是保險契約的基本精神,要保人應據實填寫健康告知書,如果隱匿或是遺漏不做說明,或做不實說明,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於風險的估計時,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保費也可以不退還。除非要保人可以證明危險發生與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無關,否則事故成就後,保險公司也不負理賠責任。
除了要保人需要誠實之外,業務員也必須做好確認,若是業務員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隱瞞或是造假而故意隱匿,或者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明明有告訴業務員,但業務員卻唆使不要誠實告知,都一樣違法。
保險公司的解除契約權並非無限期存在,需在知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否則解除契約權消滅;或是契約訂立已超過二年,二年後即使保險公司發現可以解除契約的原因,也無法解除契約。
也就是說,如果在保單二年內被保險公司發現為不實告知,不但保單可能無效,客戶也拿不回所繳保費,如此一來,很有可能引發客戶對業務員的不滿,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更是得不償失。
就該名業務員的行為,因為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有隱匿曾罹患心臟病且曾前往醫院就診的事實,且其投保後至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又沒有超過二年,因此,保險公司得依據保險法規定解除契約,且可以不用返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除此之外,業務員明知其好友未據實告知,卻仍然故意隱匿未向保險公司通報,也已經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所屬公司除可以依法移送偵辦外,還可按其情節輕重,給予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