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夫妻一方過世,另一方可依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增加遺產稅的扣除額,少繳一點遺產稅,但可別以為這個法定權益看得到,就一定吃得到。有一位民眾的配偶行使請求權,卻碰上這種情況,一筆3,000萬元財產就不能列在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中。
中區國稅局近日發現一個案例,有一位民眾不幸於2020年1月過世,在他死亡前的2019年8月出售一筆土地取得價金3,000萬元,皆存在銀行帳戶中沒有動用,並列報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而他的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該筆價金,列入剩餘財產計算差額分配。
不過,中區國稅局查核後發現,這筆出售的土地是被繼承人繼承取得的財產,屬於「無償取得財產」,由於出售所取得的價金僅為財產狀態變更,並非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因此不准認列該筆銀行存款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或配偶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當這項規定碰上遺產稅的時候,遺產稅申報就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就會出現節稅的效果。
以上述案例來看,中區國稅局提醒,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財產變動情形,如其在死亡前出售財產所取得的價金,是屬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財產,應將該價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換句話說,婚後財產取得來源是贈與、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則不能列入剩餘財產範圍。
為避免遺產稅無法按時繳納,或無法順利分配遺產等情況,財產移轉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要趁早,建議在生前就做好「預留稅源」的規劃,如透過壽險等保單規劃來安排,不僅能減少對土地、股票等資產價值的糾紛,也能將這筆保險金繳交稅金,順利繼承親人所留下來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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