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為新生兒投保算對時間點很重要,除了做新生兒篩檢後把握黃金7天投保之外,最好在核保通過之後才為新生兒進行其他健康檢查項目,否則可能會被保險公司拒保;若進行檢查之後沒有誠實告知檢查結果,也會被保險公司依照帶病投保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
蘇姓女子2019年9月6日在醫院自然產下一名男嬰,9月9日於醫院接受第一次新生兒聽力檢查未通過,醫院請她在男嬰滿月之後再做第二次篩檢。醫生向蘇女指出,檢查未通過有可能是新生兒外耳道羊水未乾、嬰兒持續哭鬧、噪音干擾儀器等因素無法完成初篩,請家長不用太擔心。
蘇女在9月19日取得男嬰身分證,就在同日向保險公司投保二十年繳費的失能照護终身保險,並附加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險金、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骨折及脫臼手術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及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等。
直到10月9日男嬰完成聽力檢查,檢查結果為「不通過」,醫院才提供新生兒聽力檢查記錄表給男嬰父母;11月5日蘇女再攜男嬰赴另一家醫院接受聽性腦幹反應檢查,結果顯示雙耳至90分貝無反應,病名為「雙側聽力障礙」。
蘇女依據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保險公司則以「違反要保書告知事項」為由,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解除保險契約並拒絕理賠。蘇女不服告上法院,向保險公司索求失能保險金與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共84萬元。
蘇女主張,9月9日男嬰進行的第一次聽力檢查「尚未完成」,醫師也未交付任何聽力檢查文件給她與丈夫,因此兩人未察覺男嬰有任何異樣,才歡喜帶嬰兒回家並在19日投保。直到10月9日拿到新生兒聽力檢查紀錄表的陽性個案轉診單,才獲醫院通知檢查結果不通過。在9月19日投保時,仍不知男嬰有聽力障礙,沒有違反告知義務。
另外,蘇女認為男嬰接受的是「新生兒篩檢」並非「健康檢查」,不屬於告知事項的範圍。就算聽力檢查屬「健康檢查」範圍,也需經過第一、二次檢查結果均不通過才算完成,如只有第一次檢查未通過,檢查結果仍屬於「不確定」,而非有聽力異常,且醫師也沒有建議男嬰要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他們在健康告知書上勾選「否」,也不算違反告知義務。
但保險公司引用新生兒聽力檢查紀錄表及醫院回函指出,男嬰在9月9日接受第一次新生兒聽力篩檢時,結果就是左右耳都不通過、需要進行二次篩檢。顯示蘇女在108年9月19日投保前,就已知悉男嬰雙耳聽力篩檢不通過的事實,卻在要保書告知事項都勾「否」,顯有違反告知義務。
除此之外,根據當時衛福部規定的21項「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新生兒篩檢)」,沒有包含「新生兒聽力篩檢」項目,因此聽力篩檢就是健康檢查,蘇女認為就新生兒篩檢不負誠實告知義務的主張,顯有誤會。
法官審查認為,醫院在第一次聽力篩檢時就有將「不通過」結果告訴父母,並安排第二次檢驗,可見醫院已告知蘇女第一次新生兒聽力檢查結過為不通過,且有必要再做第二次聽力檢查,而非告知第一次聽力檢查「未完成」。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亦明確表示,新生兒聽力篩檢並不含在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故蘇女執金管會會議決議主張新生兒聽力篩檢非屬告知事項第3項「健康檢查」範圍,且要求保險公司需於要保書寫名「聽力檢查屬檢康檢查範圍」,她才須告知聽力檢查的結果等說詞,自屬無據。
法官最終判決,保險契約既因要保人即蘇女違反保險法第64條規定的據實告知義務,而經保險公司合法解除。蘇女依保險契約受益人身分請求給付保險金84萬元的要求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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