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許多人都知道看病的醫療單據或健保費,可列舉扣除額節稅,但碰上醫療費用不符合醫療目的或是受保險給付等兩種情況時,都不能列舉扣除,一個不小心還會遭國稅局剔除,甚至還得補繳稅金。
許多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利用每人每年額度上限2萬4,000元的保險費,列舉扣除額節稅,除了人壽保險、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之外,而勞保、就保、農保、國保、學生平安保險軍公教保險等保險費也是列舉扣除的項目,而健保費則不受此金額限制,全部都可列舉扣除。
另一項「醫藥及生育費」也可列舉扣除,且無金額限制,但須在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等合法認定醫院就診才可以。但如果民眾碰上兩種情況時,則不能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首先是健康檢查費用不能列舉扣除額,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有關「醫藥費」列舉扣除額的立法意旨,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矯正人體疾病、傷害及殘缺為目的而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屬於生活必要支出,因此在計算所得淨額時,准予列舉扣除。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到醫院做健康檢查所支付的健檢費用,必須與「醫療行為」具有直接關連性,才能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若為了解自己身體狀況,民眾到醫療院所進行的健康檢查,是以預防為目的,與立法意旨實屬有別,因此不能列為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不過,中區國稅局指出,如因接受健康檢查發現罹患疾病產生後續治療,所支付的該筆健康檢查費,或因先前的疾病治癒,後續有進行追蹤必要所產生的健康檢查費,皆屬與醫療行為有關,可檢附醫師(院)診斷證明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另一種情況為有保險給付也不能列舉扣除,也就是民眾已申請過保險理賠的醫療單據,再來列報醫藥費扣除額也不行,必須將醫藥費逐筆減除各險種的保險給付之後,如果還有沒獲得保險理賠的醫藥費,才能列報扣除,一旦被查出,除了遭稅務單位勾稽後剔除之外,甚至還得補繳稅金。
保險顧問免費討論區,掌握飆升業績機密!點我加入好險學堂line社群!
即時新聞資訊不漏接》》》快來追蹤好險網 Telegram 頻道
《延伸閱讀》
《利、匯率短線反彈 美元保單燒滾滾》
《保單存摺要來了! 11家壽險「厚」保單2年內要消失》
《賺飽飽!金融保險業2月薪資破20萬元 比全體平均多2.5倍》
《1張保單狂賣!壽險業績排名大洗牌 3月新契約保費破千億元》
《美元儲蓄險買幾年期好? 網揭:入手前搞懂5件事CP值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