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不是買了保險,就一定會拿到理賠,關鍵在於契約有無「效力」。民眾除了定期檢視保障是否足夠之外,也應確認保單狀態是否有效,才不會等到申請理賠的時候,發現保單停效、甚至是失效,因此快來一次搞懂停效、失效、復效的差異,這可是攸關理賠金是否能到手,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不少人時常一忙起來就忘記繳保費,到了繳續期保費當天,保險公司仍未收到款項,將會依照條款約定進行「催告」,也就是會發繳保費通知給保戶,通常保單約定的「寬限期」為30天,從保險催告之日起算。
儘管在寬限期內,保戶欠繳保費,保險公司仍不會立即將保險契約停效,保戶只要在這段期間繳交保費,就不用擔心會影響到保單效力,保險公司還是會負起理賠責任。
一旦過了保單寬限期,保戶依然欠繳保費,屆時保單開始進入「停效」,保險公司也不再提供任何保障,所以在停效期間內所發生的事故,民眾無法申請理賠,但要注意的是,停效超過2年,保險公司可依法直接終止保險契約,這時保單就會變成「失效」的狀態,未來也不能申請復效,保險公司也不需負任何賠償責任。
換言之,如果想留住這張保單,應在期限內申請「復效」,但要如何恢復保單效力呢?根據《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保戶若在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6個月內,只要清償保費、保單約定的利息及其他費用後,在辦理的隔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保單效力。
至於在停效後6個月至2年內申請復效,保險公司可要求保戶提出體檢或健康聲明等相關文件,評估後辦理復效,除了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之外,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恢復保單效力。
除此之外,從去年開始,壽險公會也修改人壽保險示範條款,基於保戶服務,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停效後至可申請復效的期限至少前3個月,要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保戶有行使申請復效的權利,並載明如未在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從隔日零時開始保單就會終止、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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