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者輕症「居家照護」,產、壽險公會研議居家照護防疫險理賠指引昨終於出爐,金管會保險局表示,居家照護理賠不侷限一定要使用三種新冠用藥,如何認定居家照護有醫療行為,交由各公司自行判斷理賠與融通給付。
保險局昨公布產險公會最新擬定的理賠問答,主要有三重點:第一,保戶若確診採居家照護,可於確診日起兩年內檢附理賠文件申請理賠,但因前提是居家照護需有醫療行為,各保險公司可依商品內容、保單條款、被保險人接受醫師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執行的醫療行為,如處方、用藥、處置等,並依理賠內部處理制度等來判斷是否理賠或融通給付。
不過,日前曾傳出部分保險公司認為要Paxlovid、Molnupiravir、清冠一號等三種政府公告抗病毒藥物才理賠。保險局副局長林志憲表示,原則上不會要求一定要用哪些新冠用藥才理賠,但理賠要回歸醫療行為,居家照護需要有治療行為才會理賠,產、壽險公會指引一致,由各公司做理賠判斷。
第二,居家照護者,實支實付醫療險不給付。產險公會在問答中指出,居家照護沒有住院,無需負擔醫療費用,不符合實支實付醫療險損害填補原則,像是病房費差額等費用;第三,全數開放保戶可用「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替代申請文件中的「醫療診斷書」。
據保險局昨公布,今年截至三十日止,防疫險理賠金額超過四十億大關,遠超過收進來的保費收入廿四億元,光一週理賠增加五成六,保險公司防疫險理賠損失持續擴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