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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搞懂保險等待期 保權益

經濟日報 記者楊筱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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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購買保險,目的就是轉移事故發生的風險,但是民眾在投保時往往只會注意能夠理賠給付的項目及理賠的金額,經常忽略在投保時保單條款內所載之保險等待期,因此常出現理賠爭議。全球人壽建議民眾,投保時,除了解保單所能給付的項目外,也應該知道不同險種的等待期,若在特定險種的等待期間內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將不負理賠給付之責任。
 
所謂保險等待期,是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於特定天數內發生保單條款內所載明的疾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需過特定天數後,保險保障項目才正式啟動。
 
在不同的保險種類中,對等待期定義的天數也有所不同,依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78條規定,「除癌症保險及重大疾病保險外之健康保險,其等待期間最長以三十日為限,且復效時不得再有等待期間」;以醫療險來說,通常約定等待期為30天,而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等待期則多為90天,且若保險契約停效則復效後不得再重新計算等待期,非保證續約之一年期健康險商品,若持續續保則續年度起亦不會再有等待期限制。另外,壽險及意外險也無等待期限制。
 
除了在等待期內特定險種無法理賠外,在癌症險的保單條款中也規定,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保險公司不予理賠但將無息返還已收受的保險費予要保人,其癌症險也會終止契約。全球人壽提醒民眾,在投保前應該仔細審閱保險契約的除外事項及保障範圍,並且了解不同險種的等待期天數,在投保時也要誠實告知已罹患之疾病及病史,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理賠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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