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保險局決定,全面取消醫療險保單的「復效等待期」
目前「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還有至少卅天、最長九十天的復效等待期,最快九月起發行的新保單,將取消「復效等待期」,即保戶購買的癌症或重疾險,若不慎停效,再申請復效成功後,「不用再等待」一發生保險事故,即能獲賠。
根據保險法第一一六規定,消費者買保險後,若沒繳保費,經壽險公司催告到達後屆滿卅日仍不支付,保險契約會被「停效」。保單一被停效,保險公司就不須再負擔保戶風險,停效期間內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必理賠。
保險法同一條也規定,保單被「停效兩年內」都可申請保單「復效(恢復效力)」,例如保單停效六個月內,保戶只要繳清未繳保費和費用,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接受復效。
許多醫療險都有「等待期」設計,即民眾投保後,須等待一定時日(例如卅天或九十天)後,保單才生效,此舉是為防範有人「帶病投保」衍生道德風險。但若保單停效後再復效,根據保險局現行規定,除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仍有「復效等待期」規定外,其餘醫療險已取消復效等待期。
由於消費者保護意識抬頭,保險局決定更進一步,最快自今年九月起,將癌症險及重疾險的復效等待期也取消,亦即,未來台灣所有醫療險商品都不會再有「復效等待期」。
保險局所持理由是,客戶在投保之初,體況已經壽險公司核定,儘管保單可能因為沒繳費停效,但客戶在申請保單復效後,理論上保戶體況不應再被重新檢視。保險局已要求壽險公會修改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七十八條,基於法規不回溯既往原則,將限於修正公告實施後的新契約適用。
但有壽險業者擔心,癌症險和重疾險也取消復效等待期,可能會有道德風險狀況;即保戶投保後身體若出現不適,可能故意不繳保費,讓保單停效,但在期限截止前申請復效,因為不須再等待九十天,即使體況已變化也可獲得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