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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近來發現轄內部分營利事業因響應汽機車汰舊換新政策,取得減徵退還新車的貨物稅款項,卻漏未依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致遭國稅局補徵稅款。
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2016年1月8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的中古汽車 (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代用小客車)或出廠四年以上的中古機車 (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在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換購上開車輛新車或新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得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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