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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保險公司解約不賠?保戶3大健康告知!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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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解約不賠?保戶3大健康告知!

有位劉先生替太太買了一張防癌終身險,附加醫療健康、癌症健康保險,以及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等附約,但三個月後,太太因腸胃不適、體重下降、血便就醫,經大腸鏡檢查下發現腫瘤,切除後的病理報告診斷為大腸癌第三期。

無告知健康狀況 解約拒絕理賠

劉先生檢附相關資料向壽險公司申請理賠醫療及重大傷病保險金,但壽險公司卻認為被保險人在買防癌險前,曾二度到診所就醫,因此以沒有告知健康狀況為由拒絕理賠,並寄發存證信函解除保險契約。

儘管保戶投保前有依照壽險公司規定進行健檢,沒有發現任何身體問題,只是太太當時向醫師主訴腸胃不適、解便時衛生紙上有血,因本來就有痔瘡問題,後來醫師也診斷出血為痔瘡、感染性腸胃炎及大腸炎所致。

能否順利理賠的三大關鍵重點

以上實例,隱含著「保戶能否順利取得理賠」的三大關鍵重點,值得保險業務夥伴與保戶們一同探討:

一、避免違反《保險法》第64條「要保人據實說明義務」

要保書中確實有詢問有無「便血」,因此根據該法第一項與第二項的說明可得知:

I.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II.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III.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所謂「書面詢問」,是指投保時必須親自、誠實填寫「要保書」中的「健康告知事項」,如未誠實告知,非但可解除契約,也不需退還所繳保費,更不會理賠保戶所有的損失。

二、「醫師檢查是否正確」取決於被保險人的據實說明。

保險公司體檢或被保險人授權調病歷,如果是體檢項目未查出,當然責任屬保險公司,但由於保險公司提出的體檢都是初階檢查,不可能包山包海,如要保人沒有誠實告知,保險公司自然不會針對告知項目有關的範圍進一步檢查。

因此,責任仍屬「要保人未告知」較重,除非保險公司提出的檢查項目中,就能發現這個健康問題,但保險公司及醫院可能因疏失而未發現,就不能怪要保人未誠實告知!

曾任高雄地院法官、現任政大法學院教授葉啟洲在其《保險法實例研習》一書中曾提及,除非保險公司委託的醫師,在施以通常檢查就能發現的疾病,卻因疏失而未發現,才能認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可不必負擔「告知義務」。

三、告知事項裡的問題不是保險公司「想問就問」。

要保書中「健康告知事項」的第5項,確實曾提及以下問題:「過去1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1.暈眩症、2.肝脾腫大、便血……」。

根據金管會107.8.3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4571號令修正「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裡的第四項、第六款中並沒有提及「便血」二字

因此,金管會已明確示範內容與注意事項,假設保險公司健康告知事項中,有超出以上規範的問題,未來進行訴訟時,能否被法官採納為「保險公司基於危險精算而進行的提問問題」,恐仍有爭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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