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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保險業IPO四大門檻 以前從嚴現在從寬

記者邱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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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IPO門檻 從寬訂定

金管會拍板保險業申請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標準,包括不動產投資比重不得高於10%、淨值占資產比率不能低於5.5%及同業平均等四大門檻,在業者反映下,淨值比等標準已比原規劃從寬。

金管會去年8月提出保險業申請上市櫃及興櫃標準規劃案後,被業者批評IPO條件太嚴苛,可能沒人符合,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指示微調後,全案在3月14日拍板並發文,即日起生效。

金管會官員表示,重新檢討後,除不動產投資外,業者反映的淨值比及處分未到期債券獲利認列,都作了調整,比原規劃案寬鬆。

保險業申請IPO標準,主要有四大門檻,包括第一,遵法性指標,最近三年未受主管機關重大處分或遭罰鍰100萬元以上。
第二,其他指標。不得有不動產投資比重高於10%、淨值對資產(不含投資型保險)比率低於同業或5.5%等情況。

原本規劃案,淨值占資產比,上市櫃不得低於7%、興櫃不得低於6.5%。金管會是以去年初「IFRS 9開帳」時影響數估算訂定,但業者認為,IFRS 9上路時,壽險業淨值增加近1,800億元,是史上最高平均值,不應以最高值來作要求。

金管會參採業者意見,放寬為不得低於同業平均,並訂定樓地板5.5%,也就是不僅要比同業高,而且還不能低於5.5%。

至於不動產投資比重10%,業者認為,保險法規定不動產投資上限30%,此舉明顯針對有建商背景的保險業,其他已上市櫃者卻不受此規範,並不公平。但金管會檢討後認為這不構成障礙,因目前只有一家超過10%,且要調整並不難。

第三,獲利能力。扣除賣未到期債券、不動產獲利等後,符合證交所或櫃買獲利標準。

官員表示,這主要是為避免壽險業衝獲利,而且申請前十年賣未到期債券者,須分年認列獲利,例如賣債賺了100億元,分十年,每年只能認列10億元等,且「調整後近五年稅前淨利正數」。

第四,清償能力。扣除賣未到期債券、不動產獲利等之後,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上市櫃不得低於250%,興櫃不得低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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