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統計資料顯示,民眾去年一整年申訴保險案中,有關於壽險公司理賠爭議案占34%,多是因投保時已有疾病,屬於除外責任的不理賠範圍,或非必要性醫療等原因,其中又以手術認定案件最多。然而,保戶未親自在要保書上「誠實告知」,真的會拿不到保險理賠嗎?
抱病投保的法條依據
說到「投保時已有疾病」的情形,除了屬於除外責任的不理賠範圍外,保險公司還可依據《保險法》第64條第二項的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不但可以不予理賠,且得以解除契約並不退還所繳保費。
保戶的兩種恐慌
由於,「未誠實告知」的後果非常嚴重,因此,保戶常會因此陷入以下的恐慌。首先是:通常要保書都是由業務員在填寫,但「未誠實告知」的後果,難不成要保戶負擔?
關於這點,保戶也許不用過於擔心。因為,之前有專家再三強調,假設要保書是由業務員代簽(但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必須由保戶親自簽名),保險業務員其實是有所謂的「告知受領權」。
意思是:保戶未來是否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依照之前法院的相關判決來看,卻是會視實際情況而定。也就是說,如果單從外觀上,業務員就能看出保戶的身體狀況有問題(例如臉色發黃、發黑、虛弱無力…),保戶就沒有「未誠實告知」的問題。
然而,但如果業務員單從外觀上,無法看出是否有疾病等,保戶就必須提出有利的證據,例如物證(對談錄音)或人證(當時有懂保險的人在場),以證明自己有誠實告知,而是業務員並未「誠實記載」。
未誠實告知 能否拒賠的兩個狀況
另外,保戶會陷入的恐慌是:真的有「未誠實告知事項」,但未來保險公司真的就「不賠有理」嗎?事實上,就算保戶未誠實告知,保險公司能不能「拒賠」,也是有以下2種狀況:
一是「在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前,保險公司就得知有未告知事項」,則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其二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才發現未告知事項」。
第二種情形,會有2種結果。假設未告知事項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並同時解除契約、過去所繳保費也可以不退還。
但是,假設未告知事項與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係,則還要看保單屬於哪一種類型?根據保險法相關專家、學者的共識,如果是健康險,保險公司這次會理賠,但之後就能以「未誠實告知」為由,解除保險契約。
如果是壽險,則要看所發生事故(例如死亡),與未告知事項間,是否有「絕對無或然性」?假設完全沒有「造成或促進事故發生的或然性」,則保險公司仍需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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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及連結】民眾去年一整年申訴保險案超過4千件,其中有關於壽險公司理賠爭議案占34%,多是因投保時已有疾病,屬於除外責任的不理賠範圍,或非必要性醫療等原因,其中又以手術認定案件最多。(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