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1年皮鞋摔斷肋骨!新北婦「怒告鞋商」:一踩就跌倒 法官判賠48萬
新北市一名蔡姓婦人穿著購買1年5個月的DK皮鞋出門時,意外在門口摔倒,導致肋骨、胸椎骨骨折,氣得她向皮鞋製造商「高博士國際」求償97萬元。台北地院認為,皮鞋確實沒有足夠的防滑能力,才導致蔡女受傷,判「高博士」須賠償48萬元,而鞋商也決定上訴。
「一踩上去就跌倒了…」蔡女表示,她2017年3月16日時,穿著買了1年半左右的「DK皮鞋」外出,因為飄了點小雨,當她踩上住處大門前的斜坡鐵板時,竟因鞋子的防滑力不足直接摔倒,造成她胸椎地12節壓迫性骨折,「很痛,就叫了救護車…然後就要做縫合手術」,更向鞋商求償97萬元。
蔡女認為,這雙鞋雖然購買1年半,過了保固期,但她穿著的次數不多,且鞋底也還有紋路;另外,鞋商在製作商品出售時,應該要保障消費者安全,而不是「指定消費者不要走光滑的路面」,「我是第一次穿啦,以後我就不會再買了,他鞋底也沒有改善」。
▲鞋商認為,蔡女摔倒是鐵板所致,非鞋底摩擦係數不夠。(圖/東森新聞)
法院審理後認為,蔡女的鞋購買超過1年5個月,但鞋底仍然很厚、紋路清楚可見,顯然非長期使用而磨損;此外,台灣天氣潮濕常下雨,許多騎樓、人行道都會鋪設磁磚、鐵片輔助斜坡通行,一般人穿著皮鞋時,應可應付路面濕滑的情況。
法院指出,皮鞋經鑑定後,確定摩擦係數沒有達到防滑標準,因此認定蔡女求償合理,判高博士公司應賠償蔡女48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對此,鞋商認為,皮鞋過了保固期限,且婦人滑倒的鐵板本沒有加裝防滑裝置,卻在事件後裝上,懷疑蔡女摔倒原因跟鐵板有關,並非鞋子造成,「法院採取的標準(防滑細訴)過於嚴苛」,將會繼續上訴。
Phew 觀點:自製商品也有風險 消費者與店家要認識產品責任險
隨著消費者意識抬頭,不論是出口或內銷之廠商,都面臨到產品責任的風險。而構成產品責任意外事故的風險因素為產品須有瑕疵之存在,導致產品使用者或使其他第三人的身體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失。
因此,產品責任險是保障產品因「設計不當」、「製造錯誤」、「使用說明不當」及「包裝錯誤出現瑕疵」而造成對消費者體傷、身故或財物損失的賠償責任。
產品責任險通常都是一年期的保單,店家可為自製商品選擇性的投保,甚或當成商品銷售上的優勢。但民眾與製造店家千萬不要以為,有投保,出了事就會賠。
因為,產品未達預期效果、廠商提供錯誤商品,或誇大產品效果等,都可能不在承保範圍內。所以,有投保不代表商品就有品質保證。
甚至有產品宣稱「本產品已投保xxxx萬元產品責任險」,但殊不知通常是指「一年內最高理賠的總額上限」,並非每個消費者都可以獲得千萬賠償。如果產品投保的金額是每人傷亡、財損最高賠償100萬,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賠償200萬元、保險期間最高賠償1千萬元;所以,若一件產品同時造成100人受害,便是由這100人平均分配200萬元的理賠金,即每人分得2萬元。
以此案例來說,如果「DK皮鞋」有持續為自家商品投保產品責任險的話,還是能分散摩擦係數沒有達到防滑標準的產品瑕疵風險。
但問題來了,要如何分辨蔡小姐的「使用不當」與產品的「設計不當」,仍須根據法院對產品的態度,其態度也間接影響產品責任險應負賠償責任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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