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過失責任各半 騎士下半身癱瘓獲賠1273萬
陳男兩年前駕駛自小貨車,在旱溪西路右轉撞到黃姓機車騎士,致黃下半身癱瘓,陳被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判刑5月確定,民事部分判陳男原要賠償黃2546萬,但雙方過失責任各負擔50%,黃得請求賠償金額為1273萬元,而黃已領強制險186萬、及陳已給6萬慰問金,因而陳須再給付1080萬元。可上訴二審。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2017年6月30日下午,駕駛自用小貨車,沿中市潭子區旱溪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旱溪西路6段時,欲向右轉駛往巷子,適有黃男騎機車沿旱溪西路6段由南往北,同方向直行在被告車輛右後方,兩車因此發生碰撞。
黃男人車倒地,因而受有胸椎第12節骨折併脊髓損傷,致完全性下半身癱瘓、神經性膀胱腸道機能障礙之重傷害,一審依過失重傷害罪將陳男判刑5月確定。
黃男請求損害賠償,民事庭開庭時,陳男對車禍的發生,辯稱他「無過失」,但法官以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明文規定。而陳男駕駛車輛行駛至該交岔路口,未依規定禮讓同向直行於其右後側之黃男機車先行通過路口,應負過失責任。
同時,騎機車的黃男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且連續超越前行車時,未注意已預先顯示方向燈之前方右轉彎車輛動態,與陳男駕駛自用小貨車,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未注意右側來車,同為肇事原因。
法官認定陳男、黃男疏失情節相當,雙應負擔50%的過失責任,判決陳男原應賠償2546萬,因雙方過失責任各一半,黃得請求賠償金額為1273萬元,而黃已領強制險186萬、及陳已給6萬慰問金,因而陳須再給付10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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