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保險金信託 從照顧遺族開始
過去,經濟較為弱勢、年齡幼小,或是有身心障礙者子女的父母,都希望身故後所買的壽險保單,可以真正照顧到他們想要保障的子女。所以,有的父母會透過「保險金信託」的方式,讓他們的願望得以實現。
世事難料 後續變動多
然而世事總是難預料的,特別是在過去信託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上,雖然要保人、被保險人及保險受益人都已透過保險契約或「保險金指定匯入信託專戶約定書」約定:未來保險事故發生後,會將保險理賠金匯到信託專戶。
但往往實際發生保險事故時,仍然碰到監護人代保險受益人或保險受益人成年後要求變更給付方式或匯款帳號,而保險公司並無法拒絕仍依其指示辦理,導致保險理賠金無法匯入信託專戶,信託因而無法成立的情形,而讓「透過保險金信託以保障遺族」的美意大打折扣。
金管會明確函釋 讓保險理賠金真正匯入信託專戶
因此在金管會協助下,去年10月保險局已明確函釋,只要要保人生前與保險公司有約定同意放棄對受益人及變更契約的處分權,保險公司就可以依約定辦理,讓保險理賠金不會被家屬領走,真正可以匯入信託專戶。
「保險版」保險金信託業務
只不過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將理賠金進行保險金信託」等於是把業務轉出去給信託機構(銀行),也就是將「錢」給銀行。所以就有業者在2015年時,推出一種所謂的「定期給付型」終身壽險,可以說是「保險版」的保險金信託業務。
類信託「定期給付型」終身壽險
簡單來說,這種「定期給付型」終身壽險,就是類似所謂的保險金信託。當被保險人身故之後,受益人可以要求分期(5-30年期)領取保險金。而其最大的好處就是:能因應不同家庭成員的狀況與需求,避免保險金的受益人因為不善理財、不當運用,而出現被詐騙一空,或其他財務糾紛...等問題。
商品優劣勢 要注意
當然,這樣的商品也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險金開始分期給付之前,要保人都可以隨時彈性調整保險金的受益人、分配比例及給付年期。但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後,以上的設定就不得再變更,且不能解約或進行保險金質借。
目前,有推出這類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少,未推出的業者,則是以「保險金分期給付(定期給付型)批註條款」的方式處理;至於險種,則多半是以時下最流行的「利變型」或「增額型」終身壽險為多,甚至還有外幣(美元)保單的推出,方便不同需求的客戶投保。
新聞摘要及連結:壽險業「保險金信託」開放已久,但迄今成效不彰,除了案件不多,截至去年第3季,保險金信託金額更僅有新台幣4.8億元。信託公會祕書長呂蕙容表示,在金管會協助下,去年10月保險局已明確函釋,只要要保人生前與保險公司有約定同意放棄對受益人及變更契約的處分權,保險公司就可以依約定辦理,讓保險理賠金不會被家屬領走,真正可以匯入信託專戶。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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