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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老後長照財務自己顧 意定監護為何站得住腳?

文/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 袁裕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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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社會高齡化,老年照護問題更顯得重要,立法院於5月24日通過意定監護制度,目的就在於完善成年監護制度,使成年人在還沒有喪失意思能力之前,可以透過簽訂議定監護契約,自己選任監護人,將來若發生本人受監護宣告的情況時,便可以由本人當初自己選任的監護人為自己管理財產事務。
 

意定監護契約該怎麼訂立?
又意定監護契約該怎麼訂立呢?法律明文規定必須經過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是一種要式的法律行為,並且在簽訂契約後,七天內須通知本人所在之法院。意定監護可以選任一人以上的監護人,也可以特別約定各監護人得執行的職務範圍,若沒有特別約定,則應該數監護人共同執行職務。
 
意定監護可以選擇約定要不要給予監護人報酬,如果沒約定,監護人可以向法院請求酌給報酬。


意定監護與法定監護的差別
意定監護與法定監護的差別在哪呢?第一點當然是監護人選任時間點上的不同,法定監護是在本人已經喪失意思能力,由親屬聲請監護宣告時,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而意定監護則是在本人還有意思能力時,由「自己」所選任的。

再者,法院選任監護人是受民法第1111條所限制的,只能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意定監護則不受此限制。
 
最後,意定監護可以約定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財產時,不受民法第1101條2項與3項的限制,法定監護則受此限制。
 
因為過去由法院職權選任監護人時,可能會出現子女或親屬彼此間都爭執要擔任監護人,造成子女或親屬間的裂痕。可能選任的監護人並非受監護宣告人所屬意,造成受監護宣告人的心理負擔。
 
更有時候,受監護宣告人生活上有金錢的需求,但因為法定監護制度的監護人不得任意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需要經過法院的許可裁定,才可為之。但是子女或親屬間對於財產的使用方式,有時因為立場的不同,會有不同想法,所以在法院裁定程序中彼此表示意見,除了徒傷情誼外,也降低了處分財產的效率。意定監護制度便提供了過去所沒有的彈性。

總的來說,如果擔心未來有喪失意思能力的情形,確實可以認真考慮事先訂定意定監護契約,讓自己信任的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規劃,擔任監護人。
 
備註1:民法第1101條(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限制)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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