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11日表示,近日將發布「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修正案,明訂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若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不誠信 或不正當的活動, 都將解任。外界認為,保險公司經理人未來若發生外遇等有損保險業形象及聲譽的事情,都有可能被要求「下架」而丟飯碗,相關規定預計3月起實施。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為特許事業,其經營的良窳攸關國家經濟秩序穩定,因此保險業負責人的資格,原則上應具備良好品德,董事會也必須依據品德、能力及資格等條件來審核公司經理人,以負起監督之責。例如,保險業負責人如果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 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刑責確定,即使尚未執行,也將予以解任。
至於其他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不正當的活動, 顯示負責人不適合擔任保險業負責人者時,金管會也可依個案的事實認定,依法予以解任。外界認為,未來包括婚外情等事件,都有可能成為品德瑕疵的認定條件。
資產破兆元壽險公司 須設專業董監事名額
金管會昨(11)日公告,從今年3月起,只要總資產破兆元的保險公司,都必須增設專業董監事,以負起強化保險公司專業度及穩定度的監督責任,預計民眾未來向大型保險公司買保單,將更有保障。
根據金管會預告修訂的「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為考量金融機構間的利益衝突,未來將「落實競業禁止」,自然人或法人擔任保險業董(監)事時,自己或關係人都不得同時兼任其他金融機構的董監事,但若屬於控制與從屬關係,不在此限。
另外,資產規模達一兆元以上的壽險公司,董監事人數在5人以下者,應有3人為專業董監事;人數超過5人者,每增加3人應再增加1名專業董監事;專業常務董事也由2人調整為3人。
換句話說,目前資產破兆元的國泰人壽、南山人壽、富邦人壽、新光人壽、台灣人壽、中國人壽、三商美邦人壽與全球人壽等8家保險公司,今年股東會若改選董監事後,下一屆將開始適用修訂條款。
此外,為考量董事會多元化,董事人數若超過13人,專業自然人董事必須有5人,但若政府或單一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者,其專業董事,無須為自然人。當政府與法人的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自然人,擔任保險業監事時,適用一定親屬關係,不得擔任同一保險業董事、經理人的限制規範。
金管會同時規定,董事會必須依據品德、能力及資格等條件來審核公司經理人,以負起監督之責。如果保險公司負責人違反該準則,將予以「當然解任」。程序上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登記的申請。
此外,金管會為強化公司治理,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也增訂「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及第39條修正草案,明定保險公司的每一季財務報表中,揭露股權比例達5%的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
(責任編輯 / 杜胤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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