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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殘廢定義不同 想用意外險條款賠醫療險75萬元遭拒

殘廢定義各險種不同,理賠條件也不同。(圖/shuttersh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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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聞編輯中心

每種保險險種的保障範圍皆不相同,有民眾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後來出現單眼失明而向保險公司申請殘廢保險金75萬元。但保險公司發現,該民眾的狀況並不符合該保單「一目失明」的「殘廢」定義,因此拒絕理賠。該民眾不能接受,還以意外險的條款主張保險公司違約,最後仍遭法院打臉駁回。

有位民眾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於民國80年12月向南山人壽投保終身壽險、保額75萬元,並加保住院醫療附約。民國106年6月,這名保戶因左眼視力模糊到榮民總醫院眼科就醫,經數月治療後,於108 年5月病歷記載左眼為黃班部病變、視力為0.01,自認已構成保單主約所指的「一目失明」,且符合「殘廢」定義,因此向南山人壽請求給付殘廢保險金75萬元。

南山人壽受理後發現,該保戶的保險主約「殘廢」定義為「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足踝關節缺失者」,但保戶提出的證據,僅能證明可能有「一目失明」的情形,不符合給付殘廢保險金的條件,而且這位保戶引用的殘廢定義也是意外保險的條款,保戶的失明卻不是意外導致,根本無法理賠。

南山人壽還表示,這名保戶的主約是年滿65歲就無法再繼續續保而失效,失效後住院醫療的附約也會自動失效,因此,不僅殘廢給付拿不到,連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也無法申請理賠。

法院審理後也認為,該保戶雖然有「一目失明」的情形,但跟買的保單主約「殘廢」定義不符,且該保戶也沒有雙目失明、腕關節或踝關節缺失、言語、咀嚼、四肢機能完全喪失或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等情形,不符合理賠條件,因此,同意南山人壽可以不用賠付75萬元的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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