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醫療險不是看的多、就賠的多!有民眾買了防癌險後,一天之內到不同科別就診數次,而且還全部申請門診醫療日額理賠,保險公司最後依保單條款,「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保險給付單位)/每日為1,000元」,每天只賠一次,其他拒絕買單。
有民眾以自己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於 89 年向保險公司投保壽險,並附加防癌終身健康險附約2個單位。之後這位民眾因乳癌於 105 年3月到 108 年 1 月,在三軍總醫院復健醫學科進行門診治療 67 次,並於 108 年 3 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保險公司受理後,只同意給付其中的 46 次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共 9萬2,000 元。其他門診因與條款約定不合,是保戶重複申請的行為,因此,拒絕給付其他31次的醫療保險金。該民眾收到保險理賠金時相當不滿,進行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該保戶認為,保險公司以重複申請為由拒絕理賠並不符合事實,因為保單條款裡並沒有明定每日只限理賠一次或限制每日就診科別數,理賠要看保單條款,條款中既無明文限定門診科別數,也無限定理賠次數,因此一日就診幾科就應理賠幾次。
保險公司主張,依照該保單附約第 22 條約定,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起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治療,保險公司就要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保險給付單位為每日1,000元。該保戶有爭議的31次門診日期與已賠付的 46 次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門診日期重合,當然不符合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認為,保險費的費率及承保範圍的對價性,是經由專業的精算程序及主管機關所核准,保險公司不可能承擔漫無限制的危險。保險公司既然已就該保戶癌症門診醫療給付保險金,重複門診日期的醫療,保險公司當然可以拒絕理賠。
至於該保戶主張保單條款裡並無明定每日只限理賠一次,或限制每日就診科別數,條款中既無明文限定門診科別,也無限定理賠次數,因此一日就診幾科就應理賠幾次的問題。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強調,契約已載明每給付單位每日1,000元保險金,就不能解釋為保戶可以自行改由依門診次數或其他方式申請理賠,否則即有違對價衡平原則。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最後認同保險公司的主張,駁回該保戶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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