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車禍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通常都會交給保險公司代為處理,並直接由保險公司付錢修車。但根據現有法規,不管雙方當事人是否達成和解,只要雙方責任尚未釐清,當事人就不能直接要求保險公司賠付理賠金。
一位保險公司的保戶駕駛汽車,於108年1月在一處停車場內的車道上直行,突遭右後方汽車往左變換方向碰撞,結果這個保戶的車子失控又撞上一台靜止停放在停車格中的車輛。停車格上無故遭撞的車主,因車損嚴重不堪使用,直接報廢後,先向原肇事者提出賠償,雙方也達到和解。
這名報廢車主,知道直接撞到他車子的車主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因此又向該承保的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結果被保險公司拒絕後,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在此之前,肇事車主為了減輕負擔,也向被他擦撞車主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還一狀告上法院,被法院駁回。
報廢車主表示,他自己是殘疾人士,又要照顧年邁生病的老母親,沒車後,生活極其不便,無法帶母親看醫生,在迫於無奈下購買二手車代步。此事件也造成他身心巨大壓力,需看精神科緩解,且報廢的車子是父親的遺物,意義深遠。誰知,車禍之後,保險公司態度消極不願理賠。他因此羅列交通費、購車費及精神損失,要求保險公司理賠30萬3,800元。
保險公司主張,根據肇事車主提告後的法院判決,他們保戶的車子屬於直行車,雖然行駛車道右側有警示標示,但難以預測肇事車主會突然加速往左前方行駛,並無停等情況,兩車發生撞擊的情形,法院已認定責任屬於肇事車主,他的保戶就無過失問題,更無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賠付的理由。 若報廢車子堅稱他們保戶有責,也必須等責任確定後,再依比例請求賠付。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認為,保險公司於保戶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 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比例,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不是表示,雙方當事人及保險公司對於損害賠償金沒有異議並達成和解,或直接判決確定前,受害第三人都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據此,認定該報廢車主無理,不能在責任釐清前,請求保險公司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