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解約舊保單換新保單要很小心,為了避免雙方以後的糾紛,保戶在簽署相關文件時,一定要看清楚,看不懂就要問清楚,業務員也務必要說明、確認清楚,因為之後出現爭議,一定回歸文件本身,白紙黑字,呼天搶地也沒用。更重要的是,換了保單,保障的範圍也一定會改變。
有位凌姓民眾,民國78年透過林姓保險業務員買了終身壽險,保額50萬元,之後業務員向凌姓民眾表示,公司針對老客戶出了一款投資型保單,購買該保單6 年後,每年會有6%定存利率的利息可以領取,以複利計算,建議保留原保單的保額1萬元、其餘解約,再用解約金購買該投資型保單,較為優惠。
由於凌姓民眾的保險服務,一直都由林姓業務員負責,基於信任的關係,因此聽取林姓業務員的建議,原保單只保留1萬元保額,其餘解約金約11萬多元,拿去購買投資型保單。
民國96年8 月凌姓保戶發生車禍,胸椎半脫位合併脊髓損傷,導致雙下肢癱瘓,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107年初,他請子女幫忙重新整理檢視保單內容,發現從車禍發生開始,原保單約定應該可以每月領取意外失能保險金1萬5,665元,最高給付期限20年,因此,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受理後發現,凌姓保戶的保單因辦理解約,意外失能保險已失效。凌姓保戶十分震驚,強調林姓業務員在保單轉換時,從未告知保障會因解約而失效,並導致無法領取保險金。而且所轉換的保單,也不是投資型保險而是變額年金險,要到75歲後才能領取。凌姓保戶一氣之下,告到法院,並要求保險公司給付20年期的意外失能保險金355萬餘元。
保險公司認為,凌姓保戶於95年9月保單解約時,已經知道未能獲得意外失能保險理賠,理由是,當時轉換的保險單中,包括「要保人聲明同意事項」中的「業務同仁已充分解釋新舊保單的差異及其影響」、「本人已充分了解本專案之轉換後的保額視同解約及相關保單轉換權益」等項目,都有保戶的簽名,證明當時業務員有向他解釋新舊保單的差異及影響,保戶也是同意後才簽署轉換申請書。況且到這名保戶提告時已逾13年,依民法規定,請求權也已過時效。
對此,凌姓保戶喊冤說,當時在場人只有他與業務員兩人,申請書是業務員拿給他簽名,他沒有仔細看就簽名了。但法院認為,即然這名保戶已承認簽名屬實,代表保險公司的說法無誤,也就是說,凌姓保戶並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意外失能理賠不用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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