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國人有憂鬱症的人愈來愈多,目前醫療險『住院』,雖包含『日間留院』,但嚴重型憂鬱症在緩解期間,身心功能可回復常人水準。此時若因復健需求持續長期日間留院治療,保險公司會認定不屬必須入院診療的條件而拒絕理賠。
有民眾跟保險公司投保終身醫療險,並附加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險附約、住院日額型定期險附約。之後,該民眾因「嚴重型憂鬱症」於107年10月~108年4月、共7個月時間,到醫院精神科日間病房留院接受復健治療。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理賠金38.7萬元,被保險公司拒絕。
保險公司認為,「日間病房」非屬「住院」,所以不在承保範圍,而且該民眾入住醫院,應該要以醫師診斷有住院必要性為要件,縱使「日間病房」屬「住院」,該保戶的疾病也沒有「日間留院」方式治療必要性。
保險公司強調,該保戶最早是因為有抑鬱和低落情緒、妄想跟隨和迫害、失眠等症狀約兩個月,因此從106年10月11日起入住醫院日間病房持續治療,一直到108年4月30日後卻仍在日間病房住院中,但這次申請理賠的7個月日間留院治療期間,主要是接受藥物治療、環境治療、康復治療以及支持和行為心理治療,並沒有嚴重型憂鬱症的症狀,也沒有其他急性表徵、 明顯惡化等情形,顯示保戶的病況堪稱穩定,應可採門診或定期服用藥物方式控制,無持續日間留院照護的必要性。
不過,該名保戶主張,他患有情感性精神病,依病情需要住日間病房復健治療,且經過醫院醫生團隊才能達到身心治療,而不是保險公司認為的無住院治療必要,因此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認為,所謂住院的定義,須符合「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與「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的要件,因此,無論該保戶所接受的治療究竟屬於日間病房治療或全日住院, 都符合住院的條件。至於經醫師診斷,也不應僅以實際治療的醫師判定為準。
不過,依嚴重型憂鬱症的學理及疾病病程,每次發病時憂鬱期約3到6個月,慢性復發病患可能延長到1年。發病中間會有無任何憂鬱症的緩解期,可以長達數年。在緩解期間病患功能可回復常人水準。換言之,該保戶雖有憂鬱症的病程,但入院的主訴為接受精神科復健計畫,在日間留院期間並沒有憂鬱症嚴重的慢性復發症狀,顯示日間留院沒有必要性。
其次,日間留院治療是針對需要長期治療的精神病患,提供日間在院,夜晚回家的治療模式,主要目的是減省費用,因為無床位設置及一天僅只有六小時左右的治療時數, 健保給付費用僅約全日住院的五分之一。另外,也避免與家庭及日常生活的社區脫節。
由於該保戶到院及離院每日簽到時間都不同,是否符合「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治療或於醫 院持續治療達 6小時(含)以上者」,確有疑義。最後,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認定保險公司不用賠付38.7萬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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