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現在買保險的管道多元,民眾習慣跟誰買,售後服務就找誰,但買完保險之後的權益變更或相關申請有些有時效性,而且是以保險公司本身收件為送達時間點,中間的時間落差風險,可能要由保戶自己承擔。
一位姓洪的台名保經的業務員,100 年6 月30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配偶及子女為受益人,透過台名保經向安達人壽投保變額萬能保險,保額600萬元。104 年8 月因為洪姓保戶未遵期繳納當期保險費,安達人壽從104年8月20日起將保單停效。
由於保單在停效6個月內,都可無條件復效,洪姓保戶可能太忙忘了,趕在停效期間即將屆滿6 個月前的105 年2 月18日,填具復效申請書,並於停效屆滿最後一天的22日,將申請書送達台名保經,向安達人壽提出復效申請。但安達人壽24日直接以洪姓保戶的保險契約已停效逾6個月、且未繳清欠繳的保費為由,主張保單無法復效。
根據民法規定,保單停效後2年內,仍可有條件復效。但洪姓保戶可能以為之前的遞件申請沒問題,也可能認為反正無條件復效沒成功,離2年還有一段時間,就未再有任何復效的意思表示。結果這張保單的復效申請,就這樣拖到2年期間屆滿,安達人壽也在106年8月20日終止契約。
後來洪姓保戶告到法院,法院認為,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也就是說,保經不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保經與保險公司之間屬於居間媒介的關係。
因此,台名公司即然是保險經紀人,就不是安達保險的代理人,洪姓保戶主張台名公司可以替安達人壽代受保戶所為的意思表示,並不足採。保戶也不會因為透過台名公司買保單而成立任何僱用、代理、委任、從屬、合夥或類似關係。洪姓保戶向台名公司遞交申請書,對安達人壽因而也不生申請復效的效力。
保單因為未繳保費遭停效時,停效日起算6個月(含)內申請復效,通常都可以免核保復效,但保險公司都會要求須先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的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才開始恢復其效力。
如果不小心停效超過6個月,仍可在停效日起2年(含)內申請復效,但此時保險公司就會要求被保險人需做體檢且核保通過並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的利息及其他費用後,才會從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效力。如果超過2年仍未完成復效,保險公司就不會再接受復效申請,直接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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