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業
保戶欠保險公司的錢,之後保單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是否可以直接以理賠金來折抵債務?以保險特有的性質,保單價值準備金都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保險公司以保戶的保險金抵銷所衍生的債務,法律上是否正當,也具有爭議。換言之,錢放在保險也就比任何資產牢靠。
有位謝姓民眾是國泰人壽的客戶,在國壽共有2張健康醫療險保單,之前因為曾向國泰人壽貸款未還,因此成為國壽的債務人,之後又因為發生白內障水晶體摘除置換手術,於是向國壽申請保險金5萬5,000元理賠,但國壽直接扣除一半2萬7,500元,作為債務抵銷金額,只付了2萬7,500元保險金。
雖然謝姓保戶欠的債務不只2萬7,500元,但謝姓保戶仍然不服,強調他有2張保單還在存續,下次國壽不高興可能就不理賠,因此向簡易法庭提起訴訟。
根據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且都已經到了清償期日,各自都可以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的,不在此限。以此來看,謝姓保戶與國壽之間的貸款及保險金債務,給付種類確實都是金錢,且都已經到了清償期,但可否直接將保險公司的保險金與原告的貸款債務相互抵銷,法官持不同看法。
簡易法庭法官最近裁判認為,保險金是基於保險契約,以及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害發生而來,性質上具有填補損害,因應保險事故對於被保險人所帶經濟衝擊的功能,因此兼具有社會安全的性質。
特別是健康保險,因為是保戶承受了身體上的疾病痛苦,才會有這樣的保險金。如果容許保險公司以貸款債務來抵銷保險金債務,就會使這筆保險金本來是用來填補保戶因疾病痛苦所帶來經濟上損害、維護社會安全的功能喪失,所以應認為兩筆債務在法律性質上並不容許相互抵銷。國壽沒有將全部的保險金都拿去抵銷,應該就是基於這樣的考量。
法官強調,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而且健康保險的保險利益並無客觀上限,如果因為小小疾病就享有高額保險給付,卻又不准抵銷,似乎並不合理,但這應該由立法者對於不得抵銷的範圍或比例明文以法律來加以設限,不應該委由保險公司自己任意決定。
由於白內障水晶體手術所得請求的保險金為5萬5,000元,不算太高,加上法律上站不住腳,因此法官不准國壽任意抵銷,裁判國壽應再給付謝姓保戶剩餘的2萬7,500元。不過,國壽對此裁判不服,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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