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新聞觀點 > 時事 > 新聞推薦

車險

2020/11/21

農耕車意外害死人強制險代償200萬元 一個原因駕駛免賠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肇事駕駛求償敗訴,法院認為已超過2年求償時效。(圖/shutterstock)
瀏覽數:3910

文/紀佳妘

苗栗106年6月發生一起車禍,導致後載乘客死亡,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9月賠償遺屬逾202萬元,但認為該名駕駛有過失,因此代位向他請求償還補償金,不過法官認定,已超過2年求償時效,所以判該基金敗訴,不過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一名張先生106年6月6日駕駛農耕車時,路過苗栗縣通霄鎮梅南里產業道路,由於農耕車左後輪突然歪斜脫落,導致後載的張姓乘客頭部重創,送醫後不治死亡,由於該肇事車輛不用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因此遺屬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申請補償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於106年9月7日賠償遺屬逾202萬元,不過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認為是張姓駕駛過失,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後載乘客死亡,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代位向張姓駕駛請求償還補償金逾202萬元。

不過,張姓駕駛則主張,早在106年9月7日將所有補償款付給遺屬,儘管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曾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已於108年8月27日兩造合意停止訴訟,且沒有持續訴訟而視為撤回,因此依民法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是以前件起訴未生中斷效力,但本案卻遲至109年才向法院聲請調解,顯逾2 年時效。

苗栗地方法院經查後,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06年9月7日理賠後,取得代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雖然於108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同年8月27日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由於經4個月未繼續訴訟,因此法院於今年1月9日通知視為撤回,而不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判決書也提及,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若在訴狀送達時起6個月內,也就是108年12月25日另行起訴者,時效應視為於訴狀送達時中斷,不過卻在109年5月6日才向法院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另於9月18日起訴,顯然已超過2年求償時效,因此駁回訴訟,但全案仍可上訴。

《延伸閱讀》

壽險公司電話被打爆 失扶險保證給付、低保費將消失

保險業今年以來挨罰破億元 這2家吃下逾千萬罰單

好慘!欠稅3.7億元遺產遭法拍 國稅局大動作一毛都沒拿到

「孤兒保單」別急著解約! 教你自救3招保權益

領很少了還被坑!勞退提撥有三大費用容易被老闆隱而不報

請為本篇文章評個分吧! (由左至右,滿分為五顆星)
平均分數 4.00
林書煒母親與失智症纏鬥9年離世 長照失能險很重要 新光人壽「創新設計」與「顧客滿意」 獲金炬獎四項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