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國稅局調閱民眾資產紀錄,金融機構以後不得拒絕!財政部著手修法,未來包括保險公司、銀行等全部金融機構,被稅捐機關要求提供資料進行檢查或詢問時,金融機構不得拒絕,否則將可以依法開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目前正在修訂「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其中新增第53-1條與第53-2條規範,擴大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檢查作業的權力。過去國稅局在受理民眾財產申報時,雖會依據申報資料與金融單位進行勾稽,但為了避免遺漏灰色地帶,財政部直接修改審查作業辦法。
根據新規定,稅捐機關可以要求金融機構提示相關紀錄、文據或其他資料,也可執行實地檢查,或是通知被檢查者到指定辦公處備詢,且被檢查者不得拒絕。
稅捐機關在收到相關紀錄之後,也應提供收據,除了涉嫌違法的資料之外,檢查資料應在2個月內交還金融機構,特殊情形者可經稽徵機關首長核准,再延長發還時間2個月,最高延長一次。
為避免檢查人員權力浮濫,該辦法也規定檢查項目不得逾越金融機關應執行盡職審查及申報的必要範圍;若是被檢查者認為檢查人員的檢查程序不當,也可以要求檢查人員的服務機關或是上級主管機關進行適當處理。
若是金融機構違反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稅徵機關進行檢查、備詢,或是未依照要求提供資料與未履行申報義務,會被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儘管金融資料不是由金融機構主動、普遍提供給稅捐機關,但因為稽捐機關的調閱審查權擴及保險公司在內的所有金融機構,等於民眾所有金融資產跟交易,未來都將被國稅局掌握。
該項修正草案已公布在公共政策平台網站,對於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公告日後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財政部,預告期過後將擇期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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