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遺產,每人可有50萬元扣除額,有些民眾會想要透過拋棄繼承的方式,讓隔代、人數更多的卑親屬繼承遺產,藉此增加扣除額,但都被國稅局說NO;不過,仍有一種隔代繼承的情況會增加遺產扣除額!
國稅局指出,日前接到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指出母親已於多年前往生,父親因意外去世,她與弟弟2人是繼承人,若姊弟倆拋棄繼承權,由3位未成年孫子繼承,可否增列扣除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人,還可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
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另還規定,如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且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的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可扣除的金額為限。
以張小姐的例子來看,她與弟弟2人是在繼承開始後同時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為繼承人時,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位子女(即張小姐與弟弟)繼承可扣除額100萬元為扣除額。
如果只有弟弟拋棄繼承,弟弟的扣除額就不能扣除了,只能扣除繼承人張小姐1人的扣除額50萬元(以110年度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計算)。
不過,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代位繼承人仍為民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代位繼承」的孫子女,仍可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扣除規定。
舉例來說,王老先生有3名子女,但小兒子早在幾年前就不幸過世,留有2個孩子。王老先生過世之後,第一順位繼承人有大女兒、大兒子,以及小兒子的2個孩子(一名已成年、另一名18歲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可有300萬元。
大女兒:50萬元
大兒子:50萬元
小兒子的成年孩子:50萬元
小兒子的18歲孩子:50+50*2=150萬元
(110年法定成年年齡為20歲,18歲距成年尚有2年時間)
節稅的眉角眾多,國稅局也有許多規範防堵民眾不當規避納稅義務,想要做好完整的資產傳承安排,仍必須透過合法的管道盡早規劃,以免被課徵鉅額稅款;同時,也應為子女預留稅源,才不會讓繼承人因重稅負擔亂了手腳。
資產傳承、預留稅源,可用人壽保險作規劃主軸,透過身故保險金給付受益人的方式,不僅不用遭課遺產稅,整筆的現金給付也可直接用於繳納稅款,相當方便。不過投保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指定,也有需要注意的撇步,有需求的民眾可以與專業的壽險顧問討論,作出最適合自己的資產配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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