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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S離婚...保險法專家:善用民法這規定 怨偶也能好聚好散
藝人大S與大陸夫婿汪小菲昨(22)日宣布離婚,此事不僅引起社會大眾熱議,未來兩人如何處理小孩的監護權及其名下數億資產,也成為外界關注的焦點。台灣《保險法》權威、北宇管顧總經理劉北元指出,從訴訟成本的角度來看,若能善用《民法》對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變更制度的規定,則即使夫妻雙方對於離婚條件還未達共識,也能降低衝突,逐步解決問題,讓兩人有更多的機會可以祝福彼此、好聚好散。
根據媒體報導,大S於2010年在北京派對上見到汪小菲,兩人只認識49天、見面4次,就步入婚姻,怎料10年的婚姻到如今卻畫下句點。據了解,大S其實早在11月初就正式向台北地院訴請與汪小菲離婚,雙方目前都已委任律師詳談,將針對財產及1對子女未來進行協商。
離婚卡關兩大因素:小孩與財產
曾擔任律師多年,過去也曾處理過高資產人士離婚訴訟的劉北元表示,婚姻關係是人生中一種全新的身份與財產關係的建立,因此,婚姻破裂時,最難處理的也是身分與財產關係的抽離。許多夫妻對於離婚這件事早有共識,但卻因為對於由誰來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以下簡稱監護權歸屬)及財產分配問題,遲遲無法達成協議,甚至於最終對簿公堂。
劉北元以最近友人找他諮詢的兩個離婚個案為例指出,一對是因為財產因素,女方不願離婚;另一對則是因為子女監護權的爭執,雙方正準備要上法院尋求裁判離婚。這二對怨偶都有一個共同的狀況:夫妻都已經分居多年。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例走上裁判離婚一途,這是一個對立性非常強的選項。劉北元指出,一旦選擇裁判離婚,非常容易加深雙方的怨懟,若再把小孩監護權與財產問題都考慮進去,這場訴訟將曠日費時。
低衝突制度 打開夫妻離婚僵局
其實,夫妻離婚未必一定要上法院針鋒相對。劉北元表示,根據《民法》規定,夫妻難於或不繼續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夫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將夫妻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分別財產制,一旦法院准許夫妻改用為分別財產制,雙方接著就可以處理過去婚姻關係中所累積的婚後財產分配問題。也就是說,在一定條件下,法律准許夫妻在沒有離婚的狀態下,先解決子女及財產的問題。
而且,若夫妻有依據前面所提到的民法規定,向法院酌定子女監護權或是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裁定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劉北元表示,上述這些規定在夫妻雙方因為子女或財產問題,使離婚協商陷入僵局時,除了裁判離婚外,另一種對立性比較低的選擇。畢竟,若因為子女及財產分配問題而無法離婚,讓婚姻及家庭生活陷入長期動盪的局面,對於夫妻或是子女都是不利的「三輸局面」。
因此,劉北元認為,上面所提到的民法相關規定,讓婚姻陷入僵局的夫妻可以運用低衝突的制度,在離婚條件尚無共識的情況下,逐步解決問題。只要能透過法院改為分別財產制,並確立小孩的監護歸屬,那麼,除了爭一口氣及贍養費之外,夫妻之間幾乎就沒有什麼好爭的了,再來談離婚條件,應該就相對容易多了。
(聯合報/文:陳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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