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九歲陳姓老翁照顧先天性腦性麻痺女兒半世紀,前年用棉被將她悶死再尋短,陳送醫獲救,檢方依殺人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判他二年六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認知功能未缺損,也非失智,昨駁回上訴。依刑法規定,陳無法緩刑。
本案一審宣判時,北院罕見籲請總統特赦,但二審審判長表示「法院無權建請總統特赦」。
陳姓夫婦育有二女一子,次女年約半百,從小罹患先天性腦性麻痹,生活無法自理;陳妻後來身體開刀,無力照料女兒,由陳翁單獨照顧。女兒長年受無微不至照顧,沒有生褥瘡。
前年二月廿九日半夜,女兒牙齒疼痛,徹夜哀號、呻吟,吃了止痛藥沒效。陳姓老翁認為女兒活得很痛苦,想替她結束苦難一生,拿起棉被悶住她口鼻。
女兒斷氣後,陳輕生。隔天清晨六點多,陳妻睡醒到女兒房間察看驚覺,報案求救。女兒送醫不治,陳撿回一命,因他罹患憂鬱症,先住院治療。
台北地院認為,陳清醒後能清楚回答問題,也表示後悔,「我知道這是有罪的!」認為陳長期處在焦慮與憂鬱中,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帶女兒就醫,壓力之下才認為讓女兒死去是解脫。
家屬希望陳不要被關,並證稱他「非常愛女兒」。北院認為陳往後人生都會受到「良心監牢」禁錮,要不要讓他入獄實有審酌餘地,籲請有赦免裁量權的總統能發布特赦令,避免刑罰過苛。
高等法院去年開庭時,法官形容本件是「被社會遺忘的人」,審理後認為陳符合自首,可減刑,也符合「情堪憫恕」減刑條件,但案發當下沒有幻覺、妄想、思考障礙,不符合刑法免除或減輕其刑規定,昨駁回上訴。
高院認為,陳案發當時精神狀態可能處於類似英美法「極度的情感痛苦」狀態,認為「道德上」可以接受自己「結束次女長期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