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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避免外界不良觀感 產險公會1,454字說明續保爭議

(圖/ 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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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公會今(6)日發布新聞稿,針對防疫保單續保爭議,強調產險公司若已收取保費,續約即為成立;若未收取保費,就算已寄發續保通知書給保戶,「難謂續保契約已成立」。

以下為產險公會新聞稿全文:

邇來由於新冠肺炎COVID-19變種病毒Omicron變異株疫情昇溫,加上中央主管機關防疫政策急轉彎等因素,造成國內確診病例數與隔離人數急速攀升,市場出現防疫保單大量投保需求,惟因投保數量,已臨界保險公司承保風險胃納量,保險公司為顧及經營安全,紛紛停售舊有防疫保單,研發新商品取代,因此衍生諸多續保爭議,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接獲民眾申訴,於111年4月28日針對防疫保單續保相關爭議發布新聞稿,綜觀全文,雖以學術角度對於整體事件作評析,惟因所站消費者保護立場,勢難要求完全以公允觀點立論,恐因此造成各界對保險公司的不良觀感,針對上開新聞稿,本會認有必要澄清之處,特此撰文,作通案式回應,先予敘明。

茲歸納整理主要爭議問題如下:

一、對於自動續約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得否主張不予續約?
(一)如消基會於上開新聞稿中言及:「觀察近期國內確診案例與隔離人數持續攀升,新冠肺炎疫情全球首次遭遇,疫情發展更從去年的Delta變異株的重症化、具感染力,近期轉變為Omicron變異株的輕症化、感染力增強、致死率降低趨勢。而政府的防疫作為也從確診清零、精準疫調的嚴格防疫,確立往重症清零、管控輕症、以篩代隔的方向調控,保險公司面對當今疫情變化與防疫管制政策的時空環境所發生的差異與變化,客觀上,各保險公司自去年所設計並銷售的防疫保單,其所擬「保障」、「控制」(或防止)的「危險」,顯然已經有明顯的變異……」,對於現階段保險公司所面臨外在風險所發生之鉅變,給予客觀之分析。

(二)承上,基於防疫保單屬於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得選擇停售、拒絕承保或續保,而產險公司之防疫保險商品,均為一年期保單,且屬不保證續保之性質,在發生如前述外在因素之驟變,保險公司基於風險胃納及經營安全等因素考量,自非必然應提供客戶相同條件之續保服務。

二、對於已收到保險公司書面寄達「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通知保戶依照書面指示期限完成交付保費之保戶,保險公司得否拒絕續保?
如產險公司如已寄發續保通知書給保戶,並已收取保戶之保費,此時自動續約附加條款之條件成就,保險契約即為成立,對此,主管機關已作出原則性說明。

消基會收到防疫險消費者投訴表示,產險公司拒絕保戶契約到期前的續約申請,共可分為三類,此三類均已收到保險公司之續保通知書,均未完成繳費,卻接獲保險公司通知拒絕續約。

基於上述三類情況,均未完成繳費,實難謂續保契約已成立,除如前所述原則外,對於特殊個案,仍應依個別情況處理。

三、有關保險法第60條適用之疑義問題:
(一)按保險學理,保險法第60條之「危險增加」係適用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之危險變更,如已構成影響保險公司之風險評估,為求衡平,法令乃給予保險人對「未到期的契約」調整保費或者終止契約的依據,舉凡如住宅火險之使用性質變更,又如傷害險的職業類別變更等均屬之。

(二)本次防疫保單續保爭議事件,係前一期保單滿期,產險公司得否拒絕續保所生之爭議,似非關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之危險變更,保險公司亦未曾主張保險法第60條終止契約或加收保險費權利,更不生應否適用同條第二項之疑義,在此引述某國立大學執教多年保險法教授在臉書所發表之感想:「保險法第60條規定跟續保一點關係也沒有,有點不知所云……」,是非曲直,實已昭然若揭。

保險公司在全民防疫崗位上,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政策,於兼顧公平待客與永續經營之前提下,針對中、重症迫切所需之醫療費用保障,適時開發新防疫保險商品,供消費者選擇投保,所承擔之社會責任,各界應予肯定,希望取代人云亦云式的苛責,期能彼此攜手,安然度過本次的疫情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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