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防疫政策改變,「快篩陽性視同確診」讓產險公司防疫保單的理賠機率大增,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在臉書上貼文,建議允許產險公司循民法第227-2條規定終止契約、退還保費。
有關論點上午在產險業者高階主管之間轉傳,有人認為不失為解決問題的可行之道。以下為邵之雋的臉書全文。
小弟是一直支持大仁哥要快篩陽性還是要做PCR才能確診的主張,今天差點被時鐘打臉,還好又收回去,不然真的臉很腫。
其實會有這個策略,其實就是前線快要癱瘓的應激反應或者是救急方案。但這個方案有用嗎?
我很懷疑。
因為就像報導所講的,現在很多都是防疫險之亂的排隊人潮。只要產險公司不認快篩陽是理賠範圍,排隊的人還是會排隊,直到拿到那個確診證明書為止。
產險公司會配合放嗎?我覺得不大可能,就像時鐘說的,現在防疫千頭萬緒,顧不到產險業者。同樣的,面對著800億的巨災損,產險業者也到生死存亡關頭,顧不到防疫。
事實上,排隊的人也不傻,covid-19其實就是個流感,不大會死人,社會遲早要朝著共存前進,等到哪天covid被宣告流感了,那我想靠防疫保單賺個零用錢不就涼了。能夠早拿到確診單,早點請理賠早安心,我才管不了重症病人的死活咧。
真正要解決的,是因為防疫政策不斷改變可能造成保險契約不穩定的情況,這也是我說當政策要從清零轉為共存時,防疫險的保單應該要馬上終止,因為它會造成理賠的不確定性。在人性的驅使下,擠爆醫療量能是理所當然的。
我就問一個問題,如果真的covid在認定上,真的變成一般感冒的時候,依照契約條款產險公司是不用理賠的,金管會還能要求產險公司理賠嗎?
如果不能,那金管會要如何解釋為什麼同樣的保單,同樣在相同的保險期間,有些能獲得理賠,有些不能?
我想金管會會說,因為防疫政策改變,導致情事變得不一樣了。
沒錯,就是因為防疫政策隨著疫情會改變,情事會變更,也因此防疫險政策應該要有更高的可預見性與一致性。現在隨波逐流的防疫險政策,只會讓整個醫療量能被癱瘓而已。
其實當政策轉為共存的第一天,金管會該做的,也許是頂住壓力,依照民法第 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的精神,讓產險公司終止其契約。
但是這個終止不能白終止,也許金管會可以附帶條件,終止契約的同時,除了退還保費,保險公司應在保單基礎保費外的附加費範圍內,給予保險人一定倍數的懲罰性違約金,當作保險人期待利益的損害。
甚至也可以要求,對於終止的保險契約,在原存續期間的範圍內,如果保險人因罹患covid-19,導致中重症者,應比照原契約理賠作為補償。
當然這樣我估計產險業者大概也要損失個3、50億,但總比到最後糾紛不斷打官司好。而在這種規劃之下,防疫險才能真的作為維護國民健康的健康險,而不是一種對賭型的健康樂透。
而因為防疫險而排在急診處的人龍應該也會瞬間消失,我們就不用搞什麼快篩陽就當作確診等奇奇怪怪的權宜之計。
今天我們又協助警方破獲假車禍真詐財案件,有點忙。年紀大了,體力也不行,膜運輸只好明天在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