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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遺囑信託需求大 信託公會教戰

(圖/ 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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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在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民眾成立遺囑信託進行資產規劃,避免遺產分配紛爭之需求將更為殷切。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信託成立方式有「契約」、「遺囑」二種,但有關遺囑信託部分,僅於信託法第46條訂立相關規範,至於遺囑信託成立生效要件及執行等事項,則無明文規範,信託業者要如何順利辦理遺囑信託,實有研究探討必要。

呂蕙容指出,近年來遺囑信託的運用逐漸受到實務界及民眾的重視,主要是以遺囑的傳承方式,有一些優點,例如上一代對於財產的掌控權無須太早交給下一代,以保留對財產處理的彈性;在財富傳承實務運用上也可以指定隔代繼承,減少財產多次傳承的無謂減損;也可以保護子女從繼承取得的財產,不用計入夫妻差額分配請求權,避免因婚姻問題而外流到非家庭成員。

有部分基於稅賦的考量,尤其在房地2.0課稅下,不動產如透過遺產轉移,下一代未來處分不動產時,計算不動產持有期間,是以被繼承人取得不動產時間開始計算,如果原屋主的不動產是在2015年底前取得,還可以採不動產稅負舊制繳納,較為有利。

呂蕙容提到,依我國民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進行遺產分割前,就被繼承人銀行帳戶之存款屬「公同共有關係」,所以在我國也同樣有任一繼承人無法單獨提領被繼承人存款支應繳稅與喪葬相關費用的情況。如果委託人於生前設立遺囑代用信託,生前具有安養信託的功能,死後財產可順利傳承並可免除遺囑做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引發的效力及遺產暫時凍結無法提領問題,是值得推廣的信託模式,建議信託業可以創新設計與現行安養信託、有價證券信託或家庭理財信託等各種信託相結合,以提供客戶更完整的信託服務。

信託公會蒐集信託業者辦理遺囑信託實務遇到的問題,委外研議實務作業程序、遺囑信託前、中、後應備的文件(例如遺囑執行受任書、遺囑信託受任同意書或約定書等文件)等,並對辦理實務遇到之問題(如遺囑執行或稅務等),提供相關建議及應注意事項。此外,也參考日本遺囑代用信託制度,一併研議於我國設定遺囑代用信託之相關契約條款,提供信託業者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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