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保險業者可順利接軌ICS,金管會昨(13)日鬆綁保險業發債限制,允許保險業可發行10年期以上的次順位債券並可列入自有資本,新制對保險業有三大利多,一、保險業籌資能力大增,可因應接軌ICS時的龐大增資需求,二、強化自有資本結構,減輕接軌時的適足率下降壓力,三、次債准計入業主權益,將讓保險業者各項投資額增加。
目前保險業只能發行「無到期日」的次順位債,導致保險業發債時,需支付較高的成本;若發行10年期以上的次順位債,因為有到期日、可以吸引較多投資人來買,支付成本也較低。
壽險業者說,接軌ICS時,保險業者可能面臨龐大的籌資需求,業者除了發行現行的「無到期日」次債外,也爭取提前接軌ICS,發行「有到期日」的次債。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允許保險業申請發行10年期以上的次債,對業者有兩大影響,一、提升業者籌資彈性,從過去只能發行「無到期日」次債,未來業者可申請發行10年期以上次債。
二、金管會將發布令釋,將業者發行的次順位債,併入「業主權益」項目,依此將會讓與保險業可運用資金連動的各項投資金額「變大」,例如投資股債是可運用資金的35%、國外投資是可運用資金的45%,當可運用資金增加,保險業投資額也會增加。
他解釋,保險業可運用資金=各種準備金+業主權益,當次債併入業主權益,業者發愈多次債,推升業者權益同時,可運用資金也會跟漲;那麼,與可運用資金連動的各項投資額也會變大。
金管會也表示,ICS對可列入自有資本判定有多項條件,因此金管會也依此對保險業發10年期以上次債,增訂六大限制,如禁止自身或關係人持有,例如金控禁止買子壽險發的10年期以上次債、壽險間、壽險和銀行間都禁止彼此投資,避免同一套錢、膨脹了變成兩個資本。
蔡火炎說,若是國外金融機構「單方面」持有國內保險業發的10年期以上次債就沒此限制;換言之,保險業此有到期日的次債,最大買主可能是大型企業戶、或是國外金融機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