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愛買保單節稅,但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吳文賓昨(16)日提醒,保單課稅有兩個關鍵數字、三種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不可不知,否則不但節稅不成,還可能納入遺產稅課稅範圍。
兩個關鍵數字:
一、是個人基本所得額有3,330萬元的特定保險給付免稅額。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稅,超過3,330萬元部分仍應計稅。
二、是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額2.4萬。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在綜所稅申報時每人可列舉扣除2.4萬。
吳文賓指出,不同的保險狀況,適用的基本稅額課稅規定也不同。值得注意的是,許多民眾在不同時空背景及課稅環境下,有調整保單需求,卻忽略可能隨之產生的稅負風險,因此,除上述兩個關鍵數字外,還要注意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權利、義務,才能節稅。
三種人的權利義務:
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
吳文賓說,若要保人為子女,實際出資人為父母,整年度代為支付的保費金額如已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恐涉及贈與稅風險。而近來常有民眾將要保人逕自變更為子女,遭稅局認定為將自身的財產無償移轉子女,遭補贈與稅。購買保單時,對要保人所有的權利及應負義務應理解,才能做出適當安排。
被保險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遺贈稅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此,被保險人死亡的死亡給付,無須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稅申報。
但吳文賓強調,被保險人於生前已有權利受償的保險給付如確定罹癌給付,若理賠於被保險人死亡後才給予,常遭疏忽未計入遺產總額中,提醒應在被保險人死亡時詳查保單明細,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