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台中一名游小姐2年前開車,被一名阿伯騎機車闖紅燈撞上來,阿伯送醫後7個月身亡,車禍事件送交通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定游小姐無肇事責任,但家屬提告,法院一審判決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得拘役50天,家屬甚至開口要求賠償169萬,游小姐不滿,自己遵守交通規則,別人闖紅燈來撞她竟然被判刑,游小姐說騎士重傷事故後7個月死亡,醫院也開立證明,騎士家屬當時領走強制險210萬,現在又因為判決要求民事賠償,但地院解釋,當時游小姐經過路口,燈號正好由綠轉黃,認為他搶黃燈得負起部責任,才會判刑拘役50天。
這裡有幾個常見問題是大家會提出疑問的,我們也利用此一法院判決及金管會資訊,整理出來解開大家對於車禍肇事及強制險的迷思。
Q1:既然對方闖紅燈,為何自己還要負擔民刑事責任?
答:法院認為交通事故中之肇事責任,並非以「誰撞誰」為唯一判斷有否肇事責任之標準,而係以在交通事故中,肇事當事人究竟是否有應注意之義務,且能注意而未注意,為是否成立肇事責任(過失犯)之準則。
Q2.法律不罰闖黃燈,為何闖黃燈撞到人有法律責任?
答:簡單說: 「闖黃燈」目前是屬於一種國家公權力不強制介入處罰,但是若出事了你要自行負責的風險行為,舉例:你在路上揮球棒並不會被開罰單,可是若是亂揮時不慎打到人,你照樣會有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定有明文;交通法規所稱「注意車前狀況」之情形,是指駕駛人就其注意力所及之情況下,對於車前已存在或可能存在事物應予注意,以便採取適當之反應措施而言,是駕駛人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行車當時之時間、空間之一切狀況下進行綜合判斷。
而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 條第5 款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顯然黃燈號誌係用以警告,是於交岔路口見黃燈號誌亮起時更應提高警覺,並非謂見黃燈時,即得不顧一切冒然加速行駛,本案被害人雖有闖越紅燈之情狀,惟本件車禍既係發生於燈號轉換為黃燈之後,被告所負之注意義務,本與綠燈直行時不同,而其既有上揭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其駕駛行為自無「信賴原則」之適用。
Q3:最後闖紅燈者在送醫7個月後死亡,被害人為何僅被判罰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拘役50日?
答: 法院考量在正常人、同樣情況與條件下受傷並接受治療,應該尚能存活。闖紅燈者原有內頸動脈硬化及狹窄,即車禍前已患有系統動脈硬化周邊動脈阻塞性疾病(PAOID )及中風病症可影響開刀之預後及復元之成功率。故車禍與死亡之相關性應較低些,即車禍與死亡之結果不具有相當性。」因此認定被害人之死亡結果,並無積極證據足認可歸責於被告,即無從以過失致死罪論處。
Q4:闖紅燈者有明顯過失,為何還可以領取強制險210萬?
答: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之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因此,受害人只要有確實證明因汽車交通事故而致傷害或死亡,無須舉證加害人有無過失,亦無須經加害人同意或先經和解、調解程序,而直接可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Q5: 強制險都已經理賠,為何游小姐還要被求償169萬?
強制險在理賠額度金額上有一定額度,一般來說,強制險針對第三人傷害醫療的理賠,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元,殘廢或死亡給付亦有200萬元的上限,若是遇到稍微嚴重的事故,駕駛人需要負擔的賠償責任很容易就會超過強制險能負擔的上限,
Q6:開車族該如何選擇適合的保險轉嫁風險?
第三人責任險可以移轉難以承受的關鍵風險。一般發生傷亡事故時,法官將依受害者的身分、地位、年齡、家庭撫養人數等條件,來判定和解金,在求償意識高漲的年代,一次車禍事故,造成第三人殘廢或死亡,其須負擔的賠償責任動輒數百萬起跳,嚴重者甚至上千萬元。沉重的賠償壓力不僅可能壓垮一個家庭,更可能毀了一個人的人生。第三責任險可以轉嫁這些難以承受的關鍵風險,是駕駛人必要的保障。如果被保險人擔心保額不足可以再加保超額責任險。
Q7: 車禍事故時,應該注意哪些相關流程及檢具資料,以利後續理賠或補償金?
一、 立即報警處理,於事故現場向警察機關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7日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並於事故30日後,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其為申請本保險保險給付或補償金之重要文件。
三、 受害人或其遺屬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文件、合格醫師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或死亡證明書及全戶戶籍謄本等相關文件,向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提出申請。
資料參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