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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遠雄人壽趙藤雄、趙信清父子檔被解職 5年內不得回金融圈

記者戴瑞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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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局今天(3日)針對遠雄人壽淘空案做出重罰,認為遠雄人壽在辦理自地自建不動產投資開發作業、利害關係人交易等業務,嚴重違反保險法,重罰1440萬元,並解除趙藤雄董事職,與趙藤雄次子、遠雄人壽總經理趙信清職務,兩人5年內都不得回任金融業。保險局對遠雄人壽一次重罰1400萬,成為歷年保險局針對單一保險公司開罰的最高紀錄
保險局詳細解釋,遠雄人壽在不動產投資開發業務部分,遠雄人壽以公眾資金參與不動產投資開發案件,應該依保險法令規定建立相關內控制度並落實執行。但經過金管會金檢後,發現遠雄人壽自地自建不動產投資開發案的採購發包、監工驗收及請款作業等重要作業事項,都由遠雄集團辦理,遠雄人壽從96年起,都倚賴遠雄集團為其決定及辦理自地自建不動產投資開發案,沒建立不動產投資開發作業內部控制制度
且就算遠雄人壽之後內部訂有相關作業規範,卻未落實執行,已經使該機制全然廢弛,無從發揮內控制度,顯示遠雄人壽管理來自公眾資金,卻忽視落實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及法令遵循,公司治理效能嚴重不彰,該公司負責人及相關權責部門主管未善盡督導管理責任、難辭其咎,嚴重有礙健全經營。
在人員裁處部分,此案共有4人被解職,包括遠雄人壽創辦人趙藤雄、遠雄人壽總經理趙信清、遠雄人壽前董事許自強、遠雄人壽不動產暨放款部張姓主管
保險局認為,遠雄人壽前董事長趙藤雄應負決策失當、未善盡督導管理,使遠雄人壽內控制度及法遵機制,未能有效運作。趙藤雄在擔任遠雄人壽董事長期間,於96年間知道金管會訂定發布的「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遠雄人壽與利害關係人交易金額,恐有超過管理辦法限額的規定。可是,趙藤雄不但未督導該公司建立不動產投資開發作業的內控制度,反而指示遠雄人壽前董事許自強,安排調度遠雄集團為遠雄人壽處理不動產投資開發案的重要作業事項,致遠雄人壽遲未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公司健全經營。
針對遠雄人壽前董事許自強,保險局認為其應負董事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責任。許自強在96年間,受趙藤雄的指示,安排調度遠雄集團為遠雄人壽處理不動產投資開發事宜,從97年4月間擔任遠雄人壽董事,持續介入遠雄人壽不動產投資開發案,有礙公司健全經營。
趙藤雄次子、遠雄人壽總經理趙信清,在此案被保險局於任內被解職。保險局認為,趙信清作為總經理,應該為公司業務的執行總負責人,應考量公司所處經營環境、法令變動及整體營運活動,設計、建立、修正及執行必要的內部控制制度,並負督導全公司確實遵循法令的責任。但依照這次調查的相關事證,顯示趙信清沒有確實督導遠雄人壽的不動產投資開發案,未善盡總經理業務責任,行為嚴重失當。遠雄人壽不動產暨放款部張姓主管,也因業務督導不周,一起被保險局解職。
根據規定,上述被保險局命令解職的4人,5年內都不得回金融圈任職。且針對此案,保險局除解職相關4人職務外,也核處遠雄人壽780萬元罰鍰,且自裁處書送達遠雄人壽的次日起,3年內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經金管會認可完成改善後,才得恢復。
此外,保險局在金檢時,還另外發現遠雄人壽在辦理資金運用、保險商品準備金提存、核保及理賠作業,以及防制洗錢作業等業務,都有相關缺失,罰遠雄人壽660萬元罰鍰。再加上上述案件,總共罰鍰1440萬元,成為歷年保險局針對單一保險公司開罰的最高紀錄。
保險局也發現,遠雄人壽辦理餘屋貸款,有未就核貸成數上限、承作區域限制及個別建案餘屋承作比例等,訂定明確內部規範,不利餘屋貸款風險控管,依保險法限制遠雄人壽在餘屋貸款內部作業規範完成修訂前,不得增加餘屋貸款業務餘額;在辦理利害關係人資料有建檔不完整,出售土地予利害關係人時,未提供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的證明文件供董事會作為決議參考,保險局也限制遠雄人壽不得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或其他交易。遠雄人壽需提報改善計畫,並經金管會認可完成改善後,才得恢復辦理。
保險局特別強調,保險業有別於一般行業,其資金大部分來自於保戶,保險公司以公眾資金辦理各項投資業務,應該依照保險法令規定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保障眾多保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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