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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不再相愛了,保單又該如何理?

好險網/王永才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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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張先生與張太太因為理念不合而協議離婚,他們育有一子一女,當夫妻已離婚時,就應該一起來處理財產事宜。財產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但因為張太太喜愛透過保險理財,到底他們買的保險該如何處理?
保單若為婚後投保,則為要保人財產,保單內如有現金價值,這個保單價值就會列入婚後財產總額計算。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夫妻在離婚時,會就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後的剩餘部分,其中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另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這就是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要保人有保單財產權
保單有「保單解約金」,要保人選擇保單借款或解約的話,就可以取得現金,所以要保人對於保單的權利就是一種財產權。被保險人只是保險事故的「標的物」而已,對於保單本身並沒有擁有財產權。

保險單方面包括變更保單受益人、要保人以及住所地址,尤其是受益人與要保人這兩大項目,需要特別注意,如果忘記變更,未來面臨保費是張太太繳交,卻由張先生領理賠金的狀況。
 
婚姻狀況變動時 留意受益人
保險公司並不會知道保戶的婚姻狀況,而受益人也不會因離婚而失效,因此如果忘記變更受益人,未來申請理賠時,理賠金可能是由前妻或前夫所獲得;若是身故受益人是未成年的子女,日後理賠金可能被監護人不當挪用,則可向銀行申請保險金信託。

要保人部分,若是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即便要保人持續繳納保費,但因沒有變更要保人,則被保險人就無法行使要保人的保單權利。
 

舉例來說,夫妻離婚後,妻子忘記將要保人改成自己,未來想要辦理保單借款、更改受益人,還是得找前夫簽名同意,為避免日後夜長夢多,離婚後還是更改要保人較保險。
 
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保障利益表
 
萬一離婚後未變更要保人,導致被保人對自身安全有疑慮時,也可根據保險法第105條第二項,不同意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撤銷該張保單。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所以應該一併思考如何處理保單事宜。
 
參考資料:民法、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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