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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保險局開鍘 富邦人壽再遭糾正 元大人壽罰110萬

記者邱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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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不動產、反洗錢有缺失 金管會今開罰兩家壽險公司
六大項 開罰
金管會今天對元大人壽、富邦人壽開罰,處分理由包括洗錢防制作業有缺失、不動產投資內控有欠妥適等。
 
金管會以違反洗錢防制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對元大人壽處罰鍰110萬元及六項糾正的處分。
 
金管會表示,元大人壽違反規定包括:
 
第一,委託關係人就興建自用辦公大樓提供綜合企劃暨營建營理服務,其中不優於同類對象佐證資料,未考量服務品質等因素,僅以報價作為決策參考,有欠妥適。
 
第二,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對應評分為高風險的客戶,有未列為高風險情事。
 
第三,辦理對客戶身分的持續審查作業,未在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對已存在的往來關係進行審查並留存紀錄,不符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
 
第四,未訂定法令規章變動管理的作業程序,及未落實審核及執行定期追蹤法規更新作業,致有部分內部規範有未即時或尚未配合法令規章修訂者,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不符。
 
第五,未審慎辦理自有土地開發建設案的成本及效益評估作業。
 
第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以誇大且易誤導的話術為招攬,未明確告知保險契約重要內容的情事。
 
第七,辦理壽險及投資型保險業務的系統查詢作業,未留存資訊系統歷史查詢紀錄,且未辦理定期抽核使用者操作情形。
 
第八,對稽核部查核所發現的缺失及所提改善建議,未檢討現有作業控管的妥適性及法遵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因此,依法處罰鍰新台幣110萬元整,並予以六項糾正處分。
 
富邦人壽方面,則是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金管會表示,富邦人壽購買台北市信義區A8百貨大樓,因內部規範未明訂不動產承購意向書簽訂的授權層級,而將意向書以歸屬保密協定為由,依分層負責權限由投資長核決,不動產投資內控作業有欠妥適,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因此,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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